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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悟00000空

來源:秦朔朋友圈(ID:qspyq2015 )

當地時間9月28日,孟晚舟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再次出庭,此次庭審將持續四天。

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在加拿大溫哥華機場被拘押,600多天裏,加拿大法院多次開庭,過程相當複雜。

那麼這次庭審又是關於什麼?孟晚舟到底被指控了什麼罪?到底有沒有罪?會不會被引渡到美國?

之前很多證據不能公開、沒有公開,現在有些已經公開,我們一起從頭看一下。

引渡和引渡案審理的三個階段

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的被其他國家指控爲犯罪或是已經被判刑的人,根據相關國家的請求將其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引渡是國際司法協助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2018年8月22日,紐約東區法院簽發針對孟晚舟的國際逮捕令。加拿大和美國簽有引渡條約,美國作爲引渡的請求國(the Requesting State)向加拿大提交了“案件記錄”(Record of Case,簡稱ROC),隨後又提交了“補充案件記錄”(Supplemental Record of Case,簡稱SROC),指控孟晚舟違反了美國“伊朗交易和制裁令”(Iranian Transactions and Sanctions Regulations,簡稱ITSR),要求加拿大將孟晚舟引渡到美國。

ITSR是2012年10月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對此前2月頒佈的伊朗禁令的改稱。美國對伊朗的制裁源於2010年7月1日奧巴馬總統簽署的一攬子制裁伊朗法案。美國對伊朗制裁的法律規定非常繁複,但目標集中在伊朗的石油能源業、伊朗革命衛隊所控實體、伊朗銀行、保險公司,並禁止美國金融機構參與相關交易。

引渡案件的審理一般有三個階段,首先要確定是否構成雙重犯罪(dual criminality),即引渡請求國指控的行爲在被請求國是否也構成犯罪,如果不是,就不能引渡。這是引渡法的核心問題。雙重犯罪的原則基於互惠主義(reciprocity)。如果一個行爲在A國不構成犯罪,那麼它肯定不會要求B國引渡行爲人。所以,B國要求引渡此類行爲人的請求也就不應該被答應。

如果確定符合雙重犯罪的標準,接下來是看程序是否公正,有沒有程序濫用(abuse of process);如果有程序不公正的情況,不予引渡;最後再看證據是否充分(sufficiency of the evidence),如果證據不充分,也不予引渡。這是引渡案審理的三部曲。

此外,還有一個證據接受的問題。辯方舉證的證據必須具有“真實的可能性”(air of reality),法院才能接受,納入審理範圍。也就是說,在法官看來,辯方的舉證看起來足夠靠譜,不是胡攪蠻纏,就可以作爲審理的依據。

孟晚舟律師和法院召開幾次案件管理會議(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簡稱CMC)後,法院確定了初步的計劃表,基本上也是按照這三個步驟推進。期間因爲新冠病毒疫情嚴重推遲了。先是裁決雙重犯罪是否成立,然後裁決有沒有程序濫用,這裏又分爲三個分支,非法拘留(unlawful detention)、政治濫用(political abuse)、控方虛假陳述和實質性遺漏(Misstatements or material omissions)。最後的步驟是證據充分(sufficiency of the evidence)。

目前,孟晚舟案第一步已經結束,2020年5月27日,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公佈了孟晚舟引渡案的第一個判決結果,裁定孟晚舟引渡案符合“雙重犯罪”標準,因此不能終止引渡程序,於是案件審理進入第二階段。

辯方呈堂的非法拘留和政治濫用的證據,法院已經接受,將作爲審理的依據。這次開庭要決定第三分支“控方虛假陳述和實質性遺漏”的證據是否可以被接受,引入抗辯。

我們首先一起來看一下第一階段的具體情況。

孟晚舟案審理的第一階段:雙重犯罪

裁定雙重犯罪的判決書由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副首席法官希瑟·霍姆斯撰寫。判決書很長,援引了從1905年開始的很多引渡判例,總之判定雙重犯罪成立。

然而加拿大三年前就廢除了對伊朗的禁令,至今沒有恢復,也就是說加拿大並沒有引發美國引渡要求的相關法律,在加拿大這根本不是犯罪,那麼怎麼判定雙重犯罪呢?這也是本案最叫人疑惑的一點。

在判決之前,很多人都認爲,因爲加拿大根本沒有這個罪,所以雙重犯罪不可能成立,都預計孟晚舟會當庭釋放,結果判決讓他們大跌眼鏡。

霍姆斯法官認爲孟晚舟案的本質是“欺詐罪”(fraud)(如果美國的指控成立的話),而“欺詐罪”在加拿大也有,所以構成雙重犯罪。

霍姆斯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罪行、罪名不需要對應得很工整,重要的是看“罪行的實質”。

那麼欺詐罪怎麼才能判定呢?要判定欺詐罪的犯罪行爲(actus reus)成立,必須證明以下兩點:一是存在被禁止的相關行爲(the prohibited act),欺騙、隱瞞、造假或者其它行爲;二是這個行爲導致對方遭受損失,或者承擔了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稱爲剝奪(deprivation)。

相應的,欺詐罪的犯罪意圖(mens rea)也需兩點來證明,一是主觀知道該行爲是被禁止的行爲;二是主觀知道該行爲可能會導致對方遭受損失,或者承擔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

這就是欺詐罪的三個要素,意圖、行爲、損失。

那麼孟晚舟被指控欺詐了誰呢?欺詐了滙豐銀行(HSBC)。在美國交給加拿大的“案件記錄”中,美國司法部聲稱,由於孟晚舟掩蓋了華爲在伊朗業務的全貌以及華爲和Skycom的真實關係,導致滙豐銀行違規使用美國銀行系統給Skycom公司結算了匯款,並錯誤地決定延續和華爲的業務,這使得滙豐銀行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禁令ITSR,可能會受到美國政府的處罰,承擔了遭受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的風險。

理論上講,如果滙豐銀行認爲孟晚舟欺詐了它,那麼應該由它來起訴孟晚舟;如果美國司法部認爲滙豐銀行違反了它的伊朗禁令,那麼它應該起訴滙豐銀行。然而,美國政府卻直接指控孟晚舟,並藉助美加引渡協議,跨國拘捕,企圖引渡。

此前有消息傳出,在加拿大拘捕孟晚舟之前,美國曾試圖讓其它十幾個和美國有引渡安排的國家拘捕孟晚舟,但沒有實現。這個消息看來是有一定道理的,不然美國也不會最終通過沒有伊朗禁令的加拿大拘捕孟晚舟,搞得雙重犯罪的認定不倫不類,十分牽強,大法官寫了這麼長的判決書才勉強圓了邏輯,喫相很難看。

霍姆斯法官判定雙重犯罪成立,意味着她認爲孟晚舟被指控的行爲在加拿大也構成欺詐罪。然而,根據欺詐罪的兩大要件,行爲和損失,如果一個人在加拿大進行了孟晚舟被指控的行爲,銀行是不可能發生損失的,因爲加拿大沒有伊朗禁令。所以第二要件不成立,欺詐罪也就不成立。

如何解決這個邏輯和法理上的矛盾呢?霍姆斯大法官再次強調要看“實質”。她指出,孟案的實質不是她被指控的行爲違反了美國禁令,而是爲了獲得金融服務欺詐銀行。就算不考慮美國禁令,銀行也有可能遭受其它損失,或者承擔遭受其它損失的風險。

然而這個“也有可能”的解釋同樣很牽強,欺詐罪的成立必須要證明,損失是實際的、重大的,不是假設的、非重大的;而且這個行爲和損失之間要有因果關係(causal connection),而不是理論推導的、薄弱的聯繫。

其實,如果離開美國伊朗禁令,孟晚舟被指控的行爲在很多國家都很難構成欺詐罪,因爲損失不成立。

對此,霍姆斯大法官又一次指出要看實質(essence)、看背景(context),而不是具體事實(specific facts),她還援引了好幾個引渡判例,如做僞證的、逃稅的等等,來證明她的觀點。然而,在那些案件中,被大而化之的“具體事實”都不是案件中最最重大的、可以改變案件性質的事實,比如做僞證的被告宣誓的對象不是加拿大人。

不管怎麼樣,法院已經宣判雙重犯罪成立,引渡程序不能終止,孟晚舟引渡案第一階段已經結束,由此進入第二階段,開始審理是否存在程序濫用(abuse of process)。

孟晚舟引渡案第二階段:程序濫用

2019年12月10日,霍姆斯法官判決同意孟晚舟律師提出的申請,要求加拿大司法部長交出更多與孟晚舟被捕有關的證據和文件。

霍姆斯法官在裁決書中寫道,她發現加拿大司法部長提供的證據存在“引人注意的漏洞”,比如,爲什麼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非法將其要求孟晚舟提交的密碼,移交給了加拿大皇家騎警(RCMP);爲什麼皇家騎警錯誤地將孟女士隨身設備的序列號、其他標識符、密碼發送給了美國聯邦調查局(FBI)。

這個判決後,加拿大司法部長公開了部分文件。然而,加拿大政府在公開的部分文件中,以信息敏感、危及國家安全爲由,遮蓋了大量內容。2020年8月17日,法院再次開庭,孟晚舟的律師申請公開這部分被遮蓋的內容。

這些文件內容公開後,可以確鑿地推出如下結論:

孟晚舟在機場被逮捕的過程中,加拿大相關執法部門違反法院立即逮捕的命令,變更逮捕計劃,以便爲美國執法機構(如FBI)非法蒐集用於刑事檢控孟晚舟的證據;

邊境服務局濫用海關檢查的權力和程序,進行非法的祕密刑事調查;

非法扣留孟晚舟,扣押手機並強迫交出手機密碼,非法轉移給皇家騎警;

非法搜查行李並扣押行李中的電子設備;

非法盤問與美國刑事起訴書內容有關的問題。

也就是說,爲了美國當局的利益,加拿大執法機構在策劃、實施逮捕行動的過程中存在幾類違法行爲:

違反法院要求立即逮捕孟晚舟的命令,故意延遲逮捕;

濫用海關檢查的權力進行非法的祕密刑事調查;

試圖隱瞞上述違法行爲。

這構成了非法拘留(unlawful detention)。這是引渡案審理的第二階段程序濫用的一個分支。

另外一個分支是政治濫用(political abuse),如果引渡要求是出於政治目的,而非司法目的,那麼也可以予以拒絕。

在西方,國家是國家,政府是政府,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司法碰政治問題,政治用司法手段,都是大忌,因爲這直接撼動了三權分立的基石。

政治濫用就是指行政部門(即狹義的政府)不公正地利用司法手段謀求政治利益。孟晚舟引渡案其實是一個政治事件,這一點相當明顯,幾乎沒有人不同意,不管它在左右派的光譜上的立場座標如何。特朗普和他的幕僚們曾經在多個場合有過極爲露骨的表達。比如,2018年12月12日,孟晚舟被拘捕12天后,特朗普評論孟案時就說:“如果我認爲這對達成有史以來最大的貿易交易有幫助的話,我肯定會干預,如果我認爲有必要的話。

2018年6月,美國商務部部長Wilbur Ross在接受採訪時確認華爲是合規的:“我聽到很多有關華爲的謠言,到目前爲止,我不認爲我們商務部發現了任何華爲違規的行爲。但是8個月之後,這個部長的態度來了個180度大轉彎,公開指控華爲和孟晚舟,強調特朗普政府對違反美國製裁令的行爲零容忍。

這是爲什麼呢?美國前檢察官Einar Tangen解釋到:“很顯然,這是來自上頭的指示。特朗普表明,這是他要在貿易戰中用的一張牌。他義憤填膺地表示:“我們應該是一個文明的社會,應該比過去更文明,然而現在,他(特朗普)實際上就是綁架了她(孟晚舟),然後向她的父親和中國政府索要贖金,爲了他自己的政治利益。

加拿大最高法院前法官Louis Arbour認爲:“這個引渡請求是基於美國對伊朗的單方面制裁的,試圖迫使伊朗重新談判核武器問題。這個不是聯合國的制裁,而是美國的制裁,加拿大的外交政策並不同意這個策略。此外,這個引渡手段針對美國公司商業上的競爭對手華爲。有很多理由要求我們以高度懷疑的態度去看這個引渡案。

美國前國家安全事務助理博爾頓在剛剛出版的新書中寫道,2019年特朗普急於想要通過起訴孟晚舟打擊華爲,藉以在中美貿易談判中獲得更多利益,最主要的是幫助特朗普贏得2020年大選。由此可見,對孟晚舟的引渡起訴,完全是政治驅動的。

對於孟晚舟案的政治含義,加拿大也是心知肚明。不久前公開的加拿大安全情報局的文件顯示,在逮捕孟晚舟之前,加拿大就知道這是一個高度政治化的事件,並會帶來很大的衝擊波和全球影響,對中加關係產生重大影響。

加拿大總理特魯多也在孟晚舟被捕一年後對媒體表示,在解決孟晚舟和中國逮捕兩個加拿大人的問題之前,美國和中國不應該簽訂貿易協議。

由此可見,孟晚舟案就是美加政治天平上的一個籌碼,絕不是單純的“司法案件”。政治濫用的痕跡太明顯了。

孟晚舟引渡案目前進展

9月28日法院再次開庭,將決定是否接受辯方在程序濫用階段提供的第三分支的證據,即美國提交加拿大的“案件記錄”存在很多虛假陳述和實質性的遺漏。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證據。

虛假陳述和實質性遺漏

美國政府提交給加拿大的“案件記錄”(ROC和SROC)中唯一的關鍵證據是2013年8月22日孟晚舟給滙豐銀行做的PPT陳述。美國政府也沒有將全文提交給加拿大,只是提交了一個總結,聲稱孟晚舟在陳述時隱瞞了華爲在伊朗的業務以及和Skycom的關係,導致滙豐銀行做出錯誤的判斷,繼續開展和華爲的業務,承擔了遭受可能的懲罰的風險,因此孟晚舟構成欺詐罪。

這份16頁的PPT現已公開,封面爲“信任·合規·合作”,介紹了華爲如何確保在伊朗的運營遵守聯合國以及美國、歐盟等適用的法律法規、制裁等要求。

在第六頁上介紹了與Skycom的關係:“Skycom是華爲的業務夥伴,在伊朗和華爲一起進行銷售和服務的工作。”“華爲在伊朗從事正常的商業活動,提供符合全球標準(如ITU/3GPP)及美國、歐盟出口管制要求的民用電信解決方案。華爲與當地供應商、分銷商和運營商合作過程中,嚴格遵守我們業已建立的商業行爲準則。

第七頁上詳細介紹了華爲和Skycom之間的股權關係,從開始到終結,介紹得一清二楚。看完完整的PPT,怎麼着也無法得出“孟晚舟隱瞞了華爲在伊朗的業務以及和Skycom的關係”的結論。

再說,滙豐銀行難道就只憑孟晚舟的這個陳述就決定繼續和華爲合作嗎?作爲全球最大的銀行集團之一,這樣的風險管理是不是太簡單了?

滙豐在孟晚舟PPT陳述三年前就瞭解華爲和Skycom的關係

美國提交加拿大的“案件記錄”中還提及,從2010年到2014年,滙豐銀行爲Skycom和第三方之間操作了額度達1億美金的轉賬,這違反了伊朗禁令。而孟晚舟對滙豐銀行的PPT陳述發生在2013年,是在滙豐銀行第一次爲Skycom通過美國走帳的三年之後。

華爲與滙豐員工往來的郵件證明,早在2011年,滙豐銀行在不同區域、不同業務、不同層級的員工,都瞭解華爲與Skycom的關係,並且操作了Skycom在滙豐的賬戶業務。滙豐銀行早就知道Skycom的情況,怎麼能說是孟晚舟三年後的PPT陳述欺詐了他們呢?

美國提交加拿大的“案件記錄”說:“(滙豐)基層員工知道相關情況,而高層員工不知道。”然而,華爲員工與滙豐全球銀行副總裁、滙豐銀行客戶服務全球支付及現金管理資深副總裁等高層員工的往來郵件就在那兒,白紙黑字。

此外,有專家出具證詞:“像華爲這樣的大體量且具有全球重要性的客戶,一般會由金融機構的高級員工來服務。滙豐銀行在向風險委員會彙報美國製裁法相關事宜時,會對客戶進行總體、細緻的審查,銀行最高層也會參與評估工作,不會僅依賴於客戶提供的一份文件。因此,說‘高層不知道’是難以令人信服的。

滙豐銀行承擔了一筆9億美元華爲貸款無法償還的風險?

在美國政府提交加拿大的“案件記錄”中,美國司法部聲稱,由於孟晚舟掩蓋華爲在伊朗的業務,滙豐銀行可能因此承擔了一筆9億美元的華爲貸款無法償還的風險。

然而,實際情況是,2014年4月30日,滙豐銀行和其它8家銀行,主動提議爲華爲兩家子公司提供9億美元的授信額度(facility agreement)。2014年7月25日,基於以上提議,最終26家銀行(包括滙豐銀行)提供了16億美元的授信額度。其中滙豐銀行只提供了8000萬美元的授信額度。授信額度未被華爲使用,於2017年6月20日被華爲取消,於2017年7月31日正式生效。

雖然並未使用這筆額度,華爲還是爲“2014授信安排”向相關銀行支付了費用和開支,其中包括1530萬美元的“安排費”(arrangement fee)。華爲還支付給了滙豐銀行一筆10萬歐元的協調費(coordination fee)和4310歐元的其它費用。這些費用都是不可退還,也不可抵銷未支付的其它費用。也就是說,滙豐銀行不僅沒有經濟損失,還小賺了一票。

孟晚舟迫使滙豐銀行走美國金融系統的結算途徑?

這可能是最匪夷所思的一點。美國政府稱,滙豐銀行通過美國金融系統的結算途徑爲Skycom向Networkers付賬,因而違反美國政府伊朗制裁令(ITSR),遭受了損失,或面臨遭受損失的風險,所以構成了孟晚舟的“欺詐罪”。

然而專家證人指出,除了傳統的美元結算路徑,銀行還有其它不經由美國金融系統的結算途徑,比如境外USD CHATS(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Transfer System)就是其中之一。如果滙豐銀行選擇從USD CHATS等路徑走帳,就不違反美國政府伊朗禁令。但它卻沒有選擇這樣做,這是銀行的責任,而不是客戶的責任。孟晚舟在滙豐銀行選擇什麼清算路徑方面不可能有任何作用、影響力、控制權。

也就是說滙豐銀行明知道通過美國金融系統爲Skycom向Networkers付款,是違反美國伊朗禁令的,然而還是這樣做了,然後說自己違法了,遭受了損失,或有遭受損失的風險。這樣一來,“欺詐罪”的行爲、損失兩個要件都有了,所以孟晚舟的“欺詐罪”也就成立了。這腦回路是不是有點清奇?

滙豐銀行在孟案中扮演的角色

被美國指認涉嫌所謂華爲違令案的銀行除了滙豐,還有其他三家然而那三家都沒有向美國政府提供任何證據,只有滙豐銀行十分配合

滙豐銀行由蘇格蘭人託瑪斯·薩瑟蘭德於1864年在香港發起,1865年3月3日正式在香港創立,一個月後在上海的分行開始營業。滙豐銀行現在是香港最大的註冊銀行,以及香港三大發鈔銀行之一

滙豐銀行由於歷史淵源等原因,深受走向海外的中國公司的信任。然而,這家百年老店進入21世紀以來曾經爲墨西哥、哥倫比亞等毒梟洗錢,被美國司法部稱爲“令人震驚的監管失敗”。

2013年7月,讓滙豐銀行苦惱多時的洗錢案終於迎來了宣判。美國聯邦法院最終裁定,作爲懲戒,滙豐銀行需繳納約19億美元的罰金。

此前的2012年12月,滙豐銀行與美國監管機構達成了“暫緩起訴協議”,除繳納罰金外,還需要約束銀行高管的獎金,還將面臨長達5年的法院監管。如果表現不佳,那麼政府還是會起訴,進一步的罰款不算,很可能某些高管還有牢獄之災。

2013年8月22日,也就是在滙豐被罰19億美金之後一個月,滙豐銀行負責亞太區的全球副總裁亞倫·托馬斯和孟晚舟會面,討論合規問題。這次會見,到底是誰先約的誰,雙方各持一詞。有匿名證人作證是托馬斯多次約見孟晚舟。當然在沒有更多的證據的前提下,我們無法判斷。

理論上,第一次討論合規問題,又沒有什麼分歧衝突,雙方負責合規的相關人員碰頭討論就好了,不需要這麼高層的人出面。然而托馬斯親自出面。而且沒有約在滙豐公辦樓裏,而在一個咖啡館。雙方其他人員都沒參加,就托馬斯、孟晚舟和翻譯三個人。此後托馬斯索要孟晚舟的PPT,拿到後稱“我很滿意”。這份PPT成爲孟晚舟案美國政府提交的唯一的關鍵證據。現在,滙豐銀行稱,托馬斯已經離開滙豐銀行,無法聯繫上。

最近,“FinCEN報告”再次揭開了滙豐銀行的面紗。FinCEN全稱是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金融犯罪執法網絡),是美國財政部下屬機構,負責檢測和預防金融犯罪。過去16個月,共計有2657個FinCEN文件泄漏出來,其中核心是2100個“可疑活動報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簡稱SAR), 記錄了在美國營業的各個跨國金融機構向FinCen提交的客戶可疑交易活動,時間跨度1999年~2017年。

這些文件被分享給了“調查記者國際聯盟”,來自88個國家和地區的400多名記者參與了調查分析,撰寫了報告。報告一出,舉世震驚。9月21日,歐洲金融股集體大幅下挫。

可疑活動並非金融犯罪的證據。但在報告中也顯示,即使銀行已注意到這些有着高度可疑的資金活動,卻仍長期且持續地提供服務,其中最爲人所關注的是五大銀行:滙豐、德意志銀行、摩根大通、渣打、紐約梅隆,牽涉總金額高達2萬億美元。滙豐、摩根大通和德意志銀行被發現即使在罪犯被捕後還參與了犯罪資金的流動,嫌犯就更不用說了。

2013至2017年,美國滙豐所上傳報告中可發現16家可疑且資訊不詳的空殼公司,滙豐替這些空殼公司經手處理了近7000筆可疑交易,金額將近15億美元。其中有9億,被調查記者國際聯盟的調查團隊強烈質疑涉及了金融犯罪。

理論上講,在所有銀行中,滙豐最不應該出事。因爲它從2013年開始處於美國政府的密切監控下。有報告指出,政府派去滙豐的監管大員向美國司法部遞交了一次又一次警示報告,提請美國司法部注意滙豐的違規風險。然而美國司法部視若無睹,迄今沒有對滙豐採取任何措施。既沒有進一步的罰款,更沒有追究任何一名高管的民事刑事責任,包括那位從孟晚舟那兒獲得PPT的托馬斯。

滙豐銀行顯然在停止金融犯罪方面的表現是很不好的,那麼是不是在其他方面表現得特別好,所以獲得了美國司法部的青睞、庇護呢?留待世人評說。

展望孟晚舟引渡案

這次開庭,法院將決定孟晚舟律師提供的有關“控方虛假陳述和實質性遺漏”的證據是否符合“真實的可能性”標準。如果裁定符合,這些證據將納入審理範圍;如果裁定不符合,這些證據將不予考慮。

之後將是對被納入的證據進行審理,雙重犯罪被確定後,如果程序濫用(包括政治濫用、非法拘留、控方虛假陳述和實質性遺漏)和證據充分中有任何一項被判成立,引渡程序就會被終止。如果這兩項被判都不成立,那麼引渡程序就不能終止。當然辯方還可以上訴。

霍姆斯法官要求雙方精簡聽證會日程,明年三四月份確定程序濫用是否成立,五六月份確定證據充分是否成立。此案在明年夏季前終結。到時,我們才知道結果。

我建議霍姆斯法官這樣做:不接受辯方律師提供的有關“控方虛假陳述及實質性遺漏”的證據,給滙豐銀行和美國司法部一點面子。之後審理“政治濫用”和“非法拘留”的證據時,判定“非法拘留”成立,因此終止引渡程序,孟晚舟回國。

當然,這似乎是加拿大司法當局打臉加拿大政府當局,然而自己人爲了維持國家良好的外交環境受點委屈算不得什麼。再說,這也顯得加拿大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還是堅不可摧的,也不失爲一件光彩的事。

至於要不要判定“政治濫用”成立,就看十一月美國大選結果了。特朗普連任,就判不成立;特朗普不連任,就判成立。

目前看來特朗普連任沒有懸念,因爲他聲稱只有選舉被操縱,自己纔可能輸掉,屆時需要最高法院裁決。而最高法院的女法官金斯伯格不久前去世了,特朗普得以提名極端保守派代表巴雷特接替她,這樣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中至少有5名將是支持特朗普的。特朗普毫不掩飾提名巴雷特“服務”大選的用意。

所以特朗普現在幾乎是處於不敗之地:如果計票贏了,就贏了;如果計票輸了,那麼肯定選舉被操縱,讓最高法院裁決,最高法院裁決他贏了,他又贏了。

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面對記者“是否會承諾和平的權力交接”這一問題時,特朗普並沒有給出正面回答,而是表示“我們要看看會發生什麼”。這一次特朗普又一次把他的“談判藝術”發揮到了極致,這一招叫“尾大不掉”,不選我,我就死給你看。

當然,巴雷特的提名尚需兩院通過。民主黨是否甘願臣服於這個霸道總統,也是一個變數。對霸道領導特別警惕的“德國之聲”評論說,這一人事決定給美國本已接近燃點的政治氛圍火上澆油,這個國家陷入自南北戰爭以來最嚴重的分裂。

孟晚舟、華爲只是特朗普貿易談判的一個籌碼,而貿易談判又是他競選的一個籌碼。這個案子本身的是非曲直已經失去意義。

ITSR不是完全禁止和伊朗貿易往來,而是某些技術、產品禁運。其中“再出口管轄”的規定禁止任何實體或個人把美國的受控產品或不符合微量例外原則(美國成分小於10%)的非受控產品與伊朗的實體和個人或黑名單對象進行交易。在伊朗有業務的電信廠商此前有四家,愛立信、諾基亞、華爲、中興。中興違規,被美國製裁了。

美國政府起訴華爲違反美國伊朗制裁令,華爲不服,還在打官司,最終結果還沒有出來,看來華爲身正不怕影子斜,不會屈服。美國政府只好另闢蹊徑,以多年來遏制華爲在美國市場發展的藉口“數據安全、國家安全”爲由制裁華爲,禁芯片、禁操作系統、禁一切致命的技術,讓華爲進入極限生存狀態。

美加剝奪了孟晚舟至少兩年半的自由,讓她無法工作,無法正常地生活,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心理壓力,度日如年。中秋又至,她和老父親、四個孩子心裏多少苦楚,又能如何,只能望月興嘆,千里共嬋娟了。

強權即公理(Might is right),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人類急切希望打破的原則,因爲一戰讓人類看到實踐這個原則會將人類引向慘烈的毀滅,二戰更讓人們堅定了打破這個所謂原則的信念。此後國際社會做了很多努力,世界越來越走向正義、和平。在這個過程中,美國的確也做了不少貢獻。然而最近幾年美國國內局勢的發展及其導致的國際局勢的發展讓人們擔憂,但願這只是歷史的短暫的退步。

在此期間,我們不要怨天尤人,而是要抓緊時間,把自己的事情做好,繼續推進改革開放,增強社會創新能力,這樣才能不再受制於人

百年世界大變局,是挑戰,也是機遇。不怨勝己者,不求外物,反求諸己,苦練內功,靜待轉機。昔之善戰者,先爲不可勝,以待敵之可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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