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现行的兵役制度下,义务兵的服役期限是2年。

义务兵对应的是义务兵役制度,与义务兵役制度相辅相成的是志愿兵役制度,我国目前现行的兵役制度就是义务兵役制和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的服役期限是2年。但是我国在不同时期实行的兵役制度是不同的,义务兵的服役期限也是不同的。

1955年第一部《兵役法》规定不同军兵种义务兵服役时间不同。1955年《兵役法》规定,陆军、公安军义务兵的服役年限是3年,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部队是4年,海军舰艇部队是5年。1965年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又改为陆军2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以及陆军技术部队3年,海军舰艇部队4年。1978年的义务兵服役期限又改回了1955年的规定,1984年《兵役法》规定,陆军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为3年,空军、海军的是4年。

1998年义务兵服役时间统一为2年。1998年《兵役法》规定,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武警部队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2011年《兵役法》再次明确各军兵种义务兵服役时间统一为2年。

什么是超期服役?超期服役就是服完义务兵规定年限以后继续按义务兵级别进行的服役。超期服役的情况在我国存在了20年,即1978年-1998年。超期服役的说法最早出现在1978年,规定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可以超期服役,超期服役满6年的可以改为志愿兵,改为志愿兵后可以服役15-20年。1984年《兵役法》规定,超期服役满5年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可以服役8-12年。1998年《兵役法》取消了义务兵服役期满后超期服役的规定,义务兵服役满2年后可以直接改为志愿兵。

1978年-1998年超期服役的算什么兵呢?1978年-1998年义务兵服役期满继续服役为改为志愿兵的按义务兵算,服役期满改为志愿兵的是志愿兵。超期服役的部分合并计算为军龄,退役后享受军龄视同工龄和保险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

所以,不同时期我国的义务兵服役期限是不一样的,超期服役如果未改为志愿兵的按义务兵算,改为志愿兵的按志愿兵算。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