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不得以支持疫情防控和復產復工爲由新發放貸款掩蓋不良

9月29日,北京銀保監局發佈《北京銀保監局關於做好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的通知》,要求轄內金融機構結合其不良處置實踐,建立健全涵蓋覈銷、清收、轉讓、重組、以物抵債、資產證券化等處置方式的配套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

《通知》強調,不得以支持疫情防控和復產復工爲由新發放貸款掩蓋不良,不得通過虛假轉讓、違規倒貸續貸等方式隱匿不良。只有符合逾期本息等欠款已全部償還,並至少在隨後連續兩個還款期或6個月內(兩者中孰長)正常還本付息,且預計後續能按照合同條款持續還款的不良貸款,才能上調爲非不良貸款。

《通知》指出,不良資產清收過程中,應堅持分類施策,對前期經營正常、受疫情影響遇到暫時困難、發展前景良好的借款人給予適當緩衝期,避免觸發償付危機。

《通知》要求,對不良產生和不良處置中的違法、違規、失職行爲均要嚴格實施問責,重點加強對不良資產轉讓不真實、不潔淨等違規業務審批人員的問責。對有充分證據表明相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的,落實盡職免責規定,並鼓勵開展線上業務的機構探索建立適應業務特點的盡職免責機制。

附:北京銀保監局關於做好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的通知

京銀保監發〔2020〕415號

各政策性銀行北京市分行及總行營業部、國家開發銀行在京營業機構、轄內各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轄內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北京銀行、北京農商銀行、北京中關村銀行、轄內各中資村鎮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北京分行、轄內各信託公司、各中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各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

爲進一步提升不良處置效率,前瞻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有效落實《北京銀保監局關於全力做好當前信用風險管控工作的通知》(京銀保監發〔2020〕344號)提出的工作目標,現就做好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置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組織機制

各法人機構應加強人力資源保障,配備必需崗位人員,經常性開展專題培訓,培養專業高效的處置團隊,適當結合外部清收資源,確保不良處置工作順利開展。應推動優化組織架構,完善跨部門、跨區域“橫向”協作機制及總、分、支行“縱向”分工機制,科學合理分配處置權限,適當縮短審批流程,提高不良處置質效。應樹立制度先行理念,結合本機構不良處置實踐,建立健全涵蓋覈銷、清收、轉讓、重組、以物抵債、資產證券化等處置方式的配套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並及時根據最新法律法規要求和業務實際修訂調整,避免出現不良處置工作無制度可依情況。

各法人機構應在2021年一季度末前完成上述組織機制、工作制度的改進完善工作。分支機構應參照前述要求執行,主動向總行提出改進建議,推動優化處置機制流程。

二、做實資產分類

各機構應對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小企業貸款風險分類辦法(試行)》(銀監發〔2007〕63號)等監管規制要求,以評估借款人自身還款能力作爲核心依據,以貸款擔保作爲次要依據,真實、準確、及時地反映貸款及其他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資產質量。審慎實施不良貸款上調爲非不良貸款的操作,只有符合逾期本息等欠款已全部償還,並至少在隨後連續兩個還款期或6個月內(兩者中孰長)正常還本付息,且預計後續能按照合同條款持續還款的不良貸款,才能上調爲非不良貸款。不得以支持疫情防控和復產復工爲由新發放貸款掩蓋不良,不得通過虛假轉讓、違規倒貸續貸等方式隱匿不良。信託公司固有資產風險分類應真實反映底層資產質量,固有貸款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進行五級分類,固有非信貸資產參照固有貸款分類標準進行分類。

三、依法合規處置

各機構應樹立依法合規理念,嚴格遵循不良處置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債權覈銷的,對於符合覈銷條件的應核盡核,確保內部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並加強覈銷後資產的管理,做到賬銷案存、權在力催。資產轉讓的,原則上,應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信貸資產流轉集中登記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108號)要求,對不良資產流轉進行集中登記,促進信貸資產流轉規範化、透明化;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應符合《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覆》(銀監辦發〔2009〕24號)中明確的公開原則,以形成公允價格,接受社會監督;嚴格遵守真實性和潔淨轉讓原則,不得利用表內外資金承接本行不良資產及其受(收)益權,包括但不限於表內信貸、同業投資、理財、“假代銷”等業務資金。以物抵債和債轉股的,應嚴格落實處置期限、資本計提等監管要求。

四、強化風險管控

各機構要強化風險管控,嚴密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不良資產清收過程中,應堅持分類施策,對前期經營正常、受疫情影響遇到暫時困難、發展前景良好的借款人給予適當緩衝期,避免觸發償付危機。不良資產覈銷、轉讓過程中,應加強監督約束,嚴防道德風險,有效遏制虛假評估、利益輸送、泄露商業祕密等行爲。對不良資產處置涉及的外包催收、資產評估等第三方服務機構採取名單制管理,健全准入、風控、考覈、淘汰等各環節管理機制,重點加強對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合規性管理。嚴禁與存在暴力催收、違規收費、泄露客戶隱私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爲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合作,防止第三方服務機構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傳導。

五、完善激勵約束

各機構應落實失職問責及盡職免責機制。對不良產生和不良處置中的違法、違規、失職行爲均要嚴格實施問責,重點加強對不良資產轉讓不真實、不潔淨等違規業務審批人員的問責。對於不良資產責任認定和追究工作,在符合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覈銷管理辦法》(財金〔2017〕90號)的時限要求前提下,應與處置工作“雙線”進行,避免錯失處置時機。對有充分證據表明相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的,落實盡職免責規定,並鼓勵開展線上業務的機構探索建立適應業務特點的盡職免責機制。

各機構應改進不良資產處置工作考覈制度,注重獎懲對等,對於在處置工作、特別是現金清收工作中取得積極成效的應落實激勵措施,激發處置人員積極性和能動性。加強不良資產精細化管理,科學制定考評目標,避免片面注重壓降賬面不良的考覈導向,以實現風險化解、回收最大化作爲不良處置考覈目標。

2021年上半年,我局將針對本通知貫徹落實情況開展專項督查,對工作不力、敷衍塞責的機構進行通報,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爲依法嚴肅查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高管人員責任,並視情況採取審慎監管措施。

2020年9月29日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