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東至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益訴訟起訴人東至縣人民檢察院出庭參加訴訟。我院當庭作出判決,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拘役三個月;增殖放流不低於78千克的魚類幼苗用於修復被損害的長江生態系統;承擔本案鑑定費人民幣五百元;沒收電魚設備等犯罪工具。該案系實施長江十年禁漁計劃以來,我院審理的首例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

2019年10月16日,東至縣人民政府經安徽省農業農村廳批准發佈《東至縣人民政府關於在長江干流東至段水域全面禁漁的通告》:禁漁區域爲長江干流東至段水域。禁漁期限爲2019年10月31日0時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時止。禁漁期間,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漁業捕撈作業。

2020年7月7日夜間,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商議到長江電捕黃鱔食用,二人來到安慶長江大橋大渡口段以西約一公里處的長江流域內,何某某操作高某某之前在網上購買的電魚設備通過電擊的方式捕撈黃鱔,高某某在旁將電暈的黃鱔放進魚簍。後被東至縣公安局大渡口派出所巡邏民警發現,現場查獲高某某、何某某二人非法捕撈的黃鱔116條共15.6斤。

經安徽師範大學野生動植物種及其產品鑑定中心評估鑑定,高某某、何某某捕獲黃鱔的價值爲人民幣234元,高某某、何某某在長江流域用電捕魚的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爲破壞了長江水生生物資源,破壞了漁業資源的增殖,致使長江生態環境受損,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爲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二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爲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同時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非法捕撈破壞極大,竭澤而漁則無魚可漁,危害不僅僅是漁業資源的損失,更是對生態系統的破壞。東至法院將進一步落實生態文明建設思想,加大公益訴訟保護生態環境工作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非法捕撈行爲,讓青山常在,讓綠水長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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