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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寓·市人才安居社区 全媒体记者 陈栋 摄

9月28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东莞市安居房配建管理实施细则》(下文简称《细则》),配建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配建安居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总建面的10%,最多不超30%。共有产权房的个人产权份额不低于50%,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允许转让所持有的产权份额。

安居房配建面积:

原则上不低于10%,最多不超30%

何为安居房?《细则》将之定义为,政府为解决本市常住人口安居问题筹集建设的房屋。房源类型包括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等。

《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和招拍挂出让住宅用地项目配建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移交及监管活动。各镇街(园区)根据安居房供需情况,制定辖区内安居房配建供应计划,利用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安居房的,应在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中明确配建比例、配建类型、总建筑面积、移交方式。

《细则》提出,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用地的,扣除拆迁安置住宅用房面积后,原则上应按其住宅总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安居房。招拍挂方式出让住宅用地的,原则上应按其住宅总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安居房。对安居房需求较大的镇街(园区),可在10%的基础上通过“竞配建”方式筹集更多安居房源,竞拍上限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0%,即安居房最多配建面积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0%。

配建比例低于10%的项目,一般作为人才住房使用,超过10%部分,可作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等用途。

安居房的配建方式以集中配建为主,分散配建为辅。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居房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首期。同时,《细则》鼓励金融机构为安居房的配建、运营提供金融支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配建安居房融资提供担保。

共有产权住房:

个人产权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安居房采用配租和配售两种方式进行分配。产权型安居房包括产权型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其中,共有产权住房的分配对象为城镇无房家庭,包括本市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和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在本市稳定就业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共有产权住房的评估价格,采用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分配对象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安居房运营机构代为持有。

共有产权住房分配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分配对象需转让的,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安居房运营机构提交转让申请。该分配对象所持有的产权份额由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分配对象所持产权份额增值收益归分配对象所有。转让时成交价格低于购买时成交价格,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

《细则》提出,配建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最大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144平方米。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

人才住房租金标准:

不高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租金60%

哪些人可以申请安居房?除上述共有产权住房的分配对象外,人才住房的分配对象为符合《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机关等各方面人才,优先面向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为符合《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等。

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面向城镇无房常住人口,主要是非户籍常住人口和新落户的新就业大学生。

《细则》提出,租赁型人才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分别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和70%,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产权型人才住房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实施保障。自配售入住之日起租住满5年,可按不高于约定时点市场价60%的价格购买并登记产权。

此外,《细则》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安居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服务。

记者 付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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