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协字〔2020〕119号

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申请贸易商厂库

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风险管理公司:

为及时掌握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发展动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称《指引》)相关规定,现就风险管理公司申请贸易商厂库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管理公司向交易所申请贸易商厂库前,应通过 “基差贸易”试点业务备案。

二、风险管理公司在交易所发布通知,批准其为贸易商厂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向协会报告交割厂库获批情况。

三、风险管理公司在经营贸易商厂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当按照《指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协会报告。

四、风险管理公司放弃厂库资格并经交易所批准的,或被取消厂库资格的,应当自交易所发布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五、在本通知发布前已获批贸易商厂库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2020年9月30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