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对关于加强林地管理,保护林地的建议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XXX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林地管理,保护林地的建议》(总编号:256;分类号:037)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临时占用林地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为,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原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严把审批关,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监管,确保临时占用林地合法有序,到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森林植被,防止临时占用林地对森林资源造成永久性破坏。

《通知》在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的基础上,再次明确了临时占用林地的范围和条件。明确了临时占用林地选址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占用林地进行采砂、挖沙、取土等。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采砂、挖沙、取土。

二、临时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行政审批,我局印发了《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林政发201589号)。明确了将不涉及级保护林地的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其中: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审批权限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在5公顷以下的审批权限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目前,广西全区在征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时,执行的标准主要依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桂财税201642号)。该征收标准详细规定了具体使用林地地块的征收标准以及不同项目类型、不同建设区域之间的征缴关系。

目前,由国家林草局以及我局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部征缴进我局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账户。与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下放措施相对应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缴工作也相应下放。如: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将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至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将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因各市、各县指定的专用账户信息不同,对于跨市、跨县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而言,有可能造成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缴混乱。

三、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的管理

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临时占用林地单位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法定义务人,必须对临时占用林地承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义务,对出现违法行为承担主体责任。

临时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表面硬化层,将原剥离的表土进行表土覆盖,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临时占用林地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由临时用地单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补偿。

对于经当地乡(镇)村、组同意,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不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便道等,应当由乡、村或县有关部门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对未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并将处理结果归档,允许公众查询。对临时占用期满后拒不归还、未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逾期不拆除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对用地单位进行处罚。

四、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现阶段,随着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以及林农自我造林意识的不断提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难以找到相应面积的造林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确实存在部分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滞后的现象。下阶段我局将深入研究全域范围内异地造林的相关政策,引导部分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跨区域异地造林,及时恢复、补充因工程建设征占用的森林面积,确保我区森林覆盖率不受影响。

最后,感谢您对我区林业工作的支持与参与,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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