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被撞治疗费130多万,肇事者近80万赔偿5年没给,孩子脑积水没钱手术,家人租房捡废品维持生计

2015年,董先生的儿子董仁斌在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上学时,在学校后门被车撞成重伤,一年后才醒过来,辗转多地住院治疗,一直都不能动,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84万多元,但五年过去了,还有近80万元没给,现在孩子没钱住院只能在医院外租房子。

在学校后门遭遇车祸重伤的董仁斌(左)现在意识仍不是很清楚

飞来横祸 23岁儿子校门外被撞伤 伤残等级鉴定为一级

董先生说,自己是甘肃贫困山区的农民,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大儿子在深圳打工,好不容易供二儿子考上了大学,没想到又遭遇飞来横祸——2015年9月30日20时30分,肇事司机宫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昌黎县汇文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后门东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董仁斌相撞,造成董仁斌受伤。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勘验认定:宫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董仁斌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未出事之前,董仁斌看起来非常阳光

董仁斌1992年出生,发生交通事故时才23岁

董先生说,儿子1992年出生,发生交通事故时才23岁,为了给娃治疗,他们先后辗转多地,法院审理之前就已经花费了50多万元,最先到秦皇岛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68天,住院医疗费花了195207.78元;后来又转院到首都医科大学三博脑科医院住院治疗53天,支付住院医疗费223595.37元,当时诊断为持续性植物状态、症状性癫痫、脑外伤后遗症、创伤性脑内血肿、手术后颅骨缺失等;后来又到秦皇岛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45天,支付住院医疗费51515.34元。他们在打官司的时候还专门给孩子做了伤残等级鉴定,2016年年底出具的鉴定结果显示:董仁斌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十级;完全护理依赖。

董仁斌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一级、二级、十级;完全护理依赖

看到儿子曾经健康的身影,董先生夫妇痛心不已

索赔艰难 判肇事者赔偿84万余元 实际只赔偿了4.8万 申请强制执行却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

法院最后确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董仁斌的经济损失中,医疗费赔偿项下504168.49元、伤残赔偿项下820292.54元,合计1324461.03元。法院认定数字与董先生的诉求请求完全一致。董先生说:“我们虽然家庭贫困,但是也没有漫天要价,提出的所有费用都是实打实的,医疗费470318.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300元,营养费20550元,护理费537972.54元,残疾赔偿金22102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伤残鉴定6300元,交通费5000元,加起来是324461.03元,最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要求宫某某赔偿843122.72元。”法院认定的数字宫某某一方也完全认可。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判决宫某某赔偿董仁斌经济损失843122.72元,扣除已赔偿的48000元,实际履行795122.72元。

董先生说法院判了以后,对方也没有上诉,但是就是一直不给钱,自己实在没有办法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一直到现在也没有收到钱。昌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宫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董仁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宫某某新的财产线索,董仁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无钱医治 为给孩子治病举债100多万 一家人靠捡废品维持生计

董先生说,大儿子成家了,还要照顾老家的一摊子,自己是农民不太懂这些,还要忙于照顾孩子,再加上人生地不熟,根本没有能力找到他们家更多的财产,所以一直没有拿到赔偿。孩子的治疗费都是东拼西凑的,学校学生和爱心人士捐了30多万元,我的兄弟和妹妹帮我借了70多万元,向亲戚借了30多万元,总共花了130多万元,现在借的钱还不上,也不好再借钱。

为给董仁斌治病,一家人在北京丰台区租了一间小房子

一家人靠捡废品维持生计

董先生夫妇俩捡废品时会带儿子出来

董先生说:“孩子现在还是站不起来,意识也不怎么清楚,颅骨没有修补,脑积水手术还没做,因为没有钱无法住院治疗,只好在北京丰台区租房子住着想办法,还好我们当地政府给我们三个人办了低保,一个月领取252元的补助,可这点钱还不够给娃买药,一家人只能靠捡废品维持生计,但再难也要给孩子治疗,想在北京把孩子治疗到能站起来了,就回家照顾,过相对正常的生活。说实话,我们已经到了绝望的境地,想到我日子过到了这种地步,我真的是泪流不止……”

律师说法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情节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可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包括: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另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如被执行人宫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视情况轻重,董某可申请法院对其罚款、司法拘留,如情节严重,可追究宫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作出的仅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财产线索的,可随时恢复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同样具有调查、查找财产线索的义务,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放得比较宽,只要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一般会受理,不会刁难申请人。

董先生这种情况,有没有什么法律救助?赵良善认为,司法救助是为解决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给予其一定数额经济救助的保障民生措施。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6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关于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其中就包括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本案中,董某的情形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可申请司法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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