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被撞治療費130多萬,肇事者近80萬賠償5年沒給,孩子腦積水沒錢手術,家人租房撿廢品維持生計

2015年,董先生的兒子董仁斌在河北科技師範學院上學時,在學校後門被車撞成重傷,一年後才醒過來,輾轉多地住院治療,一直都不能動,法院判決肇事者賠償84萬多元,但五年過去了,還有近80萬元沒給,現在孩子沒錢住院只能在醫院外租房子。

在學校後門遭遇車禍重傷的董仁斌(左)現在意識仍不是很清楚

飛來橫禍 23歲兒子校門外被撞傷 傷殘等級鑑定爲一級

董先生說,自己是甘肅貧困山區的農民,家裏經濟條件不好,大兒子在深圳打工,好不容易供二兒子考上了大學,沒想到又遭遇飛來橫禍——2015年9月30日20時30分,肇事司機宮某某駕駛小型轎車沿昌黎縣匯文東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河北科技師範學院後門東側路段時,與前方同向步行的董仁斌相撞,造成董仁斌受傷。昌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勘驗認定:宮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董仁斌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未出事之前,董仁斌看起來非常陽光

董仁斌1992年出生,發生交通事故時才23歲

董先生說,兒子1992年出生,發生交通事故時才23歲,爲了給娃治療,他們先後輾轉多地,法院審理之前就已經花費了50多萬元,最先到秦皇島市第二醫院住院治療68天,住院醫療費花了195207.78元;後來又轉院到首都醫科大學三博腦科醫院住院治療53天,支付住院醫療費223595.37元,當時診斷爲持續性植物狀態、症狀性癲癇、腦外傷後遺症、創傷性腦內血腫、手術後顱骨缺失等;後來又到秦皇島市第二醫院住院治療145天,支付住院醫療費51515.34元。他們在打官司的時候還專門給孩子做了傷殘等級鑑定,2016年年底出具的鑑定結果顯示:董仁斌傷殘等級爲一級、二級、十級;完全護理依賴。

董仁斌的傷殘等級鑑定結果爲一級、二級、十級;完全護理依賴

看到兒子曾經健康的身影,董先生夫婦痛心不已

索賠艱難 判肇事者賠償84萬餘元 實際只賠償了4.8萬 申請強制執行卻因無可供執行財產終結

法院最後確認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董仁斌的經濟損失中,醫療費賠償項下504168.49元、傷殘賠償項下820292.54元,合計1324461.03元。法院認定數字與董先生的訴求請求完全一致。董先生說:“我們雖然家庭貧困,但是也沒有漫天要價,提出的所有費用都是實打實的,醫療費470318.4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300元,營養費20550元,護理費537972.54元,殘疾賠償金22102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傷殘鑑定6300元,交通費5000元,加起來是324461.03元,最後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要求宮某某賠償843122.72元。”法院認定的數字宮某某一方也完全認可。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判決宮某某賠償董仁斌經濟損失843122.72元,扣除已賠償的48000元,實際履行795122.72元。

董先生說法院判了以後,對方也沒有上訴,但是就是一直不給錢,自己實在沒有辦法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一直到現在也沒有收到錢。昌黎縣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裁定書顯示,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土地使用權登記、房產所有權登記、工商登記、車輛登記進行了查詢,經查詢,被執行人暫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又提供不出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法院認爲,被執行人宮某某目前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申請執行人董仁斌在指定期限內不能提供財產可供執行,本次執行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可予以終結,需要等待繼續執行的條件成就後再重新啓動。如發現宮某某新的財產線索,董仁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請強制執行。

無錢醫治 爲給孩子治病舉債100多萬 一家人靠撿廢品維持生計

董先生說,大兒子成家了,還要照顧老家的一攤子,自己是農民不太懂這些,還要忙於照顧孩子,再加上人生地不熟,根本沒有能力找到他們家更多的財產,所以一直沒有拿到賠償。孩子的治療費都是東拼西湊的,學校學生和愛心人士捐了30多萬元,我的兄弟和妹妹幫我借了70多萬元,向親戚借了30多萬元,總共花了130多萬元,現在借的錢還不上,也不好再借錢。

爲給董仁斌治病,一家人在北京豐臺區租了一間小房子

一家人靠撿廢品維持生計

董先生夫婦倆撿廢品時會帶兒子出來

董先生說:“孩子現在還是站不起來,意識也不怎麼清楚,顱骨沒有修補,腦積水手術還沒做,因爲沒有錢無法住院治療,只好在北京豐臺區租房子住着想辦法,還好我們當地政府給我們三個人辦了低保,一個月領取252元的補助,可這點錢還不夠給娃買藥,一家人只能靠撿廢品維持生計,但再難也要給孩子治療,想在北京把孩子治療到能站起來了,就回家照顧,過相對正常的生活。說實話,我們已經到了絕望的境地,想到我日子過到了這種地步,我真的是淚流不止……”

律師說法 拒不履行法院判決 情節嚴重可追究刑事責任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爲,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可對被執行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8條規定,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行爲包括: 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爲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另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本案中,如被執行人宮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視情況輕重,董某可申請法院對其罰款、司法拘留,如情節嚴重,可追究宮某某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法院作出的僅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發現財產線索的,可隨時恢復執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同樣具有調查、查找財產線索的義務,其實,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恢復執行程序的條件放得比較寬,只要申請人申請恢復執行,法院一般會受理,不會刁難申請人。

董先生這種情況,有沒有什麼法律救助?趙良善認爲,司法救助是爲解決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給予其一定數額經濟救助的保障民生措施。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6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中關於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其中就包括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爲造成人身傷害,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本案中,董某的情形符合司法救助的條件,可申請司法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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