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农业农村局

桐 柏 县 公 安 局

关于严厉打击电力捕鱼、毒鱼、炸鱼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电鱼、毒鱼、炸鱼作业行为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为严厉打击电力捕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电力捕鱼。凡使用电力捕鱼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向县级渔政主管部门交出电力捕鱼工具。违者一经查获,将严格依法处理。

二、凡使用电力捕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非法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同时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征收渔业生物致死量0.5~3倍的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用于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渔业生态环境。

三、严禁制造、销售电力捕鱼渔具。凡制造、销售电力捕鱼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电鱼器的制作和销售,一经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切实保障渔政执法。全县各级组织和广大干群要积极支持、全力配合渔政执法。对妨碍公务、拒绝检查、屡教不改的人员,公安机关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将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电力捕鱼及制造、销售电力捕鱼工具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一经查实并处罚到位,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68110572)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桐柏县农业农村局

桐柏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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