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所:

根据《慈溪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慈政办发〔2009〕18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慈溪市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机制和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慈民优〔2012〕224号)、《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退役军人局发〔2019〕44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浙民优〔2012〕23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比例调整1—10级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含在乡残疾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1—4级残疾军人和5—6级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此次暂不作调整,待上级调整后再调整。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本次暂不作调整,待上级相关文件调整后再调整。

四、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比例调整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五、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暂不作调整,待上级调整后再调整。

六、继续保留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对享受定期补助的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含同时期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1200元补助、对享受定期补助的解放战争和建国后(即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含同时期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490元补助。在乡复员军人(含同时期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中的老党员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补助,上述各类对象增发的补助金在8月1日前兑现。

七、继续保留在自然增长机制以外对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补助(即每人每年增发1200元),在12月底前兑现。

八、部分自费缴纳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养老保险的优抚对象,此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不作调整,待上级调整后再调整。

九、此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所要切实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按时、准确、足额地把优抚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