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男子微博发帖辱警,双节悲获“拘留所五日游”
2020年10月7日11时许,罗某(男,31岁)在宿迁泗阳县众兴镇罗马都市小区南门发现自己的轿车被贴罚单后,为了泄愤使用新浪微博发帖辱骂泗阳交警。经派出所调查后,罗某对自己辱警事实供认不讳。
其言论已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寻衅滋事。泗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罗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警权不可侵、侵权必追究”
一个社会对执法者的态度,是对法律庄严神圣的诠释,也是对国家法治文明的丈量。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在网络活动中要坚守法律底线,在互联网上散布不实信息、恶意诋毁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惩处,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2019年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公安机关第一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也是我国第一部行政机关维护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
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时接受群众监督,如群众对执法过程有异议可事后通过正当途径申诉。
警威不可辱,警权不可欺,任何形式的公然侮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