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之間應該依據其禮法行事,自身男女之間的職責要謹慎的遵守。使得內外有別,哪裏會不清淨呢。子孫後代再根據前人的做法所做,千秋萬代都將傳承下去。這是兩千多年前的一位帝王對於婚姻,對於家庭的理念。

這就是我們中國的第一位帝王,與公元前221年結束混亂的諸侯割據時代,第一個自稱”皇帝“的秦始皇對於婚姻與家庭的理念。且因爲如此,還專門爲此頒發了一條律法,是專給女性的婚姻特權,內容十分前衛,但也正因爲如此,後世也將其取消了。

在《秦律》中有這樣一個記載,就是“夫爲寄豭,殺之無罪”。這句話中的豭,在秦朝時期代表的是公豬的意思,其中寄豭代表的就寄存在別人家的公豬。然後將這帶入到這句話中去理解就是丈夫像寄豭一般前往別的女子家中出軌的話,那麼女子可以殺了他,並且無罪。

秦始皇的這一條律法可謂是嚇倒了一片人,在剛剛自奴隸社會轉型爲封建社會的秦朝,這樣的一條律令可謂是十分前衛了,甚至還有一些極端。這條律令在當時那種情況之下到底爲什麼會通行呢?

其實在先秦時期,女性的社會地位還沒有那麼低。而其“男尊女卑”的思想觀念也並沒有形成,且自從公元前350年秦國進行了“商鞅變法”之後,爲了解放更多的社會生產力,秦國時期的女性地位其實是在不斷上升的。

縱觀古代的歷史,那時候的女孩兒基本都沒有所謂的財產繼承權的,甚至連立女戶都做不到。但是在秦朝,《秦律》中就有明確記載丈夫犯罪以後,妻子獨立掙的的財產依舊是自己的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充公的僅僅只有丈夫的財務。

且當時的秦朝婦女婚姻選擇也並不是我們認知中的“盲婚啞嫁”。而是可以自主選擇自己以後想要嫁的夫君,就算是真的結婚後發現丈夫的品行不斷,或者是遭受的家庭暴力。女方有權利直接休了自己的丈夫,再出去找一個更優秀的。

在秦朝女子從事的職業也是非常之多,那時除了最爲普遍的女工一類,他們還可以選擇經商,行醫,甚至從軍。在出土的秦簡之中甚至還有對於年老女子經商優待的法律條文“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爲寡,賈市毋租”,真是十分前衛了。

且明朝時期還出現了我們歷史上第一位商女巨賈,在《世紀·貨殖列傳》中有記載,就是著名的巴寡婦清,這位能人壟斷了秦朝幾乎所有的丹砂市場,秦始皇陵的丹砂就是其爲始皇帝籌集的。且因其生意越做越大,始皇帝爲了其商隊的安全還允許其私下豢養軍隊。

死後還爲其專門建造“懷清檯”爲其陵墓,可謂是榮寵至極。但是隨着公元前210年,秦始皇逝世之後。秦朝落在秦二世手上很快就衰亡。後來漢朝建立之後,爲了不使本朝重蹈秦朝二世而亡的覆轍,就將秦朝的許多法令都改變了,這些先進的對待婦女的制度也隨之消失,可惜可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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