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高一部首次準確界定“碰瓷”行爲!實施“碰瓷”或構成這些犯罪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10月1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所謂“碰瓷”,是指行爲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爲。實踐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過“設局”製造或者捏造他人對其人身、財產造成損害來實施;有的通過自傷、造成同夥受傷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損傷,誣告系被害人所致來實施;有的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酒後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手續不全等違法違規行爲,通過被害人害怕被查處的心理來實施;有的在“碰瓷”行爲被識破後,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搶劫、搶奪、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等。此類違法犯罪行爲性質惡劣,危害後果嚴重,敗壞社會風氣,且易滋生黑惡勢力,人民羣衆反響強烈。爲依法懲治“碰瓷”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羣衆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實施“碰瓷”,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賠償,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騙取保險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以保險詐騙罪定罪處罰。

實施“碰瓷”,捏造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虛構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的,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實施“碰瓷”,具有下列行爲之一,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1.實施撕扯、推搡等輕微暴力或者圍困、阻攔、跟蹤、貼靠、滋擾、糾纏、鬨鬧、聚衆造勢、扣留財物等軟暴力行爲的;

2.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進而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爲相要挾的;

3.以揭露現場掌握的當事人隱私相要挾的;

4.揚言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實施侵害的。

三、實施“碰瓷”,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四、實施“碰瓷”,採取轉移注意力、趁人不備等方式,竊取、奪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定罪處罰。

五、實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財物毀壞,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六、實施“碰瓷”,駕駛機動車對其他機動車進行追逐、衝撞、擠別、攔截或者突然加減速、急剎車等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爲,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七、爲實施“碰瓷”而故意殺害、傷害他人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八、實施“碰瓷”,爲索取財物,採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分別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

九、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爲主犯,對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爲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人以上爲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爲犯罪集團。對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十、對實施“碰瓷”,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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