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州市2020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工作全面完成,实现了自2005年以来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第16连涨”。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包括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工作的范围是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涉及全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共计1034人。

本次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1-8月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遗属抚恤金进行了补发,同时9月份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进行了发放。截至9月25日,我市补发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和9月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都已经发放到位。

经过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增长标准分别为:200元、185元、170元、160元,调整后月人均领取伤残津贴:3083.33元、2920.69元、2818.52元、2687.34元;生活护理费按照全省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增长481.95元、385.50元、289.15元,调整后月人均领取护理费2880.7元、2304.5元、1728.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及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5元、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

来源:掌握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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