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落在家里了,怎么办?”10月12日上午,家住慈溪市观海卫镇的宋女士到慈溪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窗口办理业务,到达窗口后才发现办事所需的身份证遗忘在了家里,正在宋女士为自己的粗心懊悔不已之时,窗口工作人员主动问清宋女士办事需求和困难,利用宁波电子证照共享与服务平台,现场为其打印了电子身份证明,避免了往返跑腿的麻烦,获得了宋女士的点赞好评。

证明多、办事难是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为了一纸证明,让不少办事群众“跑断腿”、“磨破嘴”。针对这一难题,宁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牵头,会同市委改革办、市大数据管理局、市政务办等部门,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无证件(证明)办事”改革,基本实现前台群众办事“扫码、刷脸”,后台数据信息共享核查,最大限度消除了奇葩证明、重复证明,赢得了广泛好评。

01

公开一张证件(证明)目录

按照横向覆盖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纵向延伸至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以“六个一律取消”为标准,对全市所有的证件(证明)进行清理。

“六个一律取消”是指: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

共梳理出需要提供证件(证明)的1464个政务办事事项,以及需要保留的127种证件(证明)。在此基础上,编制《全市“无证件(证明)办事”目录》,对这些依法保留的证件(证明)进行确认,确保“目录之外无事项、目录之外无证件(证明)”。

02

构建一个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

为打通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市公安局专门开发了电子证明共享核查平台。这是一个以数据共享为基础、人工核查为补充、覆盖全市政务服务窗口的证件(证明)网上出具平台。为保障平台能够有效归集各部门证件(证明)数据,专门制定了数据共享清单、规范了数据归集标准、构建了数据共享模型,建立了政务办事事项库、证明材料库、操作人员核查库。

截止目前,该平台实现了保留的127种证件(证明)中的78种证件(证明)通过实时共享数据直接获取。例如,群众到公安部门窗口办理“合法稳定就业居住证”需要人社局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电子证明共享核查平台就可以直接获取该证明。49种未实现数据共享获取的证件(证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电子证明共享核查平台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在线核查,从而实现了证件(证明)由群众提供变为政府部门举证。

03

推出一套“电子证照卡包”

早在2017年,市公安局就推出了集公安办事、服务于一体的“阿拉警察”APP。将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驾驶证、行驶证、电动车防盗登记信息等公安类证照进行电子化改造,以动态二维码形式呈现在“阿拉警察”APP,通过扫码设备,可以随时调取。此后,又与住建、交通、民政、文广、人社、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对接,在“阿拉警察”APP上推出“电子证明卡包”。“电子证明卡包”集成了28种高频电子证件(证明),覆盖了群众70%以上的日常办事所需。

目前,在宁波市的旅馆、医院、银行、机场、加油站、水电气网办事点、汽车4S店、景区等52类场景5414个点位,都可以使用“电子证照卡包”。例如,办理酒店入住,通过“电子证照卡包”使用电子证件,就可以完成实名认证。

04

建立一套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在实施“无证件(证明)办事”改革、推进证照电子化过程中,保护公民隐私和保障数据真实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充分运用动态人脸比对、图像文字抓取等技术,关联照片、人脸、信息等“三要素”,强化安全验证,建立起一整套严防公民隐私泄露和信息系统防范的安全保障机制。例如,采用动态人脸识别技术,安全应用等级参照金融级,对人、证实时比对,所有比对认证过程均由公安部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完成,确保电子证件使用者为本人使用。

遵循“正当、合法、必要和授权同意”原则,确保信息采集、处理符合隐私保护规定,并落实脱敏使用要求,将各相关证件(证明)信息混合加密封装,最终以秒级定时刷新的电子二维码形式呈现,有效保障个人信息不被破解和截屏冒用。

05

出台一项改革保障规定

及时总结2年多来的实践经验,今年8月制定了《宁波市保障“无证件(证明)办事之城”改革若干规定(试行)》,及时把改革经验固化为制度机制,保障改革成果制度化规范化。

《规定》明确“无证件(证明)办事”的定义是“在宁波行政区域内办理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无需提交本市核发或者出具的证件(证明),而由办理单位核实验证”,从而合理引导群众预期、避免引起不必要误解。

《规定》提出建立违规问责、尽职免责制度,对擅自创设索要证件(证明)、未实施无证件(证明)办事措施、电子证照挪用他用等8种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按规定程序、方法操作,但因提取的申请人信息、电子证明内容失实,导致的办理结果差错,并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情形,免于追究责任。

来源:宁波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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