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訊 苦等了七個月,2020年9月13日,德卡公司終於盼來了吉林省扶余市自然資源局的回覆,但還是不予批准。德卡爲此叫苦連連:“我們只是申請變更一下房屋用途,而且還是把商業用房變成住宅,但是苦等了半年不給答覆。我們起訴其不作爲,法院卻想法設法爲他們開脫責任,通過媒體呼籲,終於給了回覆,卻依舊是不予辦理變更!在扶余,企業辦點事怎麼就這麼難呢?!”

自然資源局的辯護自相矛盾

德卡公司,全稱“吉林省德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通過招商引資進入扶余市的民營企業。據扶余市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20】吉0781行初12號)記載:2020年2月24日,德卡公司就向被告扶余市自然資源局提交申請書一份,請求被告對原告所有的位於扶余市德卡城市廣場已竣工驗收完的2號樓賓館8-17層改爲住宅進行使用一事進行批示,但被告自收到該申請書至今未有任何書面或口頭的回覆,屬嚴重的行政不作爲。原告無奈,於7月1日,到扶余市法院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則辯稱:(一)沒有證據證明德卡公司正式提交了規劃許可變更申請,不能以其《申請》印製的日期起算“法定期限”。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我局的行政審批均由扶余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受理,接收有關申請材料,並向申請人出具《業務受理單》。時至今日,我局設在扶余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窗口仍沒有正式收到德卡公司的申請和有關申請資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9)第20號)第六條規定,“法定期限’自行政許可申請受理之日起計算。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德卡公司起訴我局不履行法定職責,德卡公司應當證明提交《申請》及其有關材料的受理日期或者提交日期。否則,德卡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同時,據《扶余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公告》,疫情防控期間,市政務大廳主廳及市直各部門分廳實行辦事羣衆預約登記制度。凡是未提前預約的,請勿前往政務大廳主廳及各分廳。疫情防控期間,凡屬非緊急辦理事項的,暫緩辦理,儘量避免人員流動和聚集。所以,在今年疫情時期,凡是申請行政許可,必須提前預約。我局未查到德卡公司的預約申請,也無法證實其提交《申請》的具體日期。(二)我局正在積極研究德卡公司的《申請》事項。雖然未正式接到德卡公司的《申請》,但是我局一直在研究論證其《申請》的事項。對於商業用途改爲住宅用途的情況,屬於十分罕見的特殊問題,沒有哪個開發商願意改變規劃用途而降低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價值。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在我市是第一次。爲此,我局組織有關人員到長春、吉林等地進行考察,但是省內沒有類似情況的做法可借鑑。我局開了幾次會議進行專題研究,也沒有找到依據,形成確定意見。目前,唯一可依據的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 39號),該文件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最近,我局也與德卡公司進行了溝通,如果同意改爲租賃住房,並經住建部門審批同意,我局可以辦理規劃許可變更審批。目前,我局還在積極研究。所以,我局已依法履行了規劃許可變更審覈職責。綜上所述,我局認爲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事實和理由不成立,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德卡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被指依據舊規爲其開脫

自然資源局的辯護,當地法院都看不下去了。判決書稱:“本院認爲,被告主張未正式收到原告提交的申請,但在答辯及法庭調查中稱正在積極協調處理此事,證明被告已經知曉原告申請改變規劃許可的事實,故認定原告已在行政程序中向被告提出了申請。”

但是,法院又馬上給被告找了一個“不作爲”的理由,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規劃許可的內容。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德卡公司的訴訟請求。

德卡公司認爲,這是明顯的混淆視聽,把我公司已經竣工驗收完只是要改變一下商業和住宅面積的申請說成是在建、改建、擴建工程申請,用的條例也是在建工程進行變更的管理辦法。自然資源局依據的是《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九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在人口淨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1988年吉林省地方文件《吉林省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審批辦法》這一舊規,這一舊規早已不適應當前的新形勢,與國家當前的政策相矛盾。當前,尤其是疫情得到初步控制以後,黨中央、國務院和吉林省委、省政府不斷出臺了一些新的政策,地方政府部門和法院理應按照新的政策辦事,比如在如何營造企業經濟發展環境問題上,黨中央、國務院和吉林省委省政府都要求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吉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推行政務服務事項“只跑一次”改革,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實現從受理申請到取得辦理結果,申請人只需一次上門或者零上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無法實現“只跑一次”的政務服務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公佈例外事項目錄。而扶余市自然資源局卻對德卡公司極其簡單的使用性質變更的申請,近7個月纔給出不予辦理答覆的做法,顯然是有違中央和吉林省優化營商環境新政策規定的,甚至可以說是與當前形勢格格不入的,嚴重障礙經濟發展的,破壞營商環境典型做法,是應該糾正的。

與此同時,德卡公司認爲,法院在對待自然資源局行政不作爲問題上,也採取了包庇、縱容的態度,既然已經認定其自相矛盾了,卻又找出種種理由爲其辯護、開脫責任。

七個月才做出的答覆仍然是不批准

對於扶余市法院的判決,德卡公司不服,已經提起上訴,就在這時,自然資源局的答覆做出來了,卻依然是令企業心涼。

2020年9月13日,自然資源局做出的《關於不子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變更許可決定》稱:

貴公司曾向本機關提交了兩份申請,標註日期爲2020年2月24日和2020年4月15日,分別提出“將德卡城市廣場2號樓部分賓館改爲住宅,其中8- 17層爲住宅、5-7層爲賓館”,“申請將德卡新城小區1號樓、2號樓二層原有的商業部分改爲住宅進行使用”,但未見其它有關法定申請資料。

據查,貴公司德卡城市廣場2號樓和德卡新城小區1號樓、2號樓均已於2015年通過竣工驗收。

本機關認爲:按照《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利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改建、擴建的,應當重新辦理規劃許可,未經規劃許可,驗收擅自改建、擴建的,不得辦理房屋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同時,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 2018)1.0.3規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應遵循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營造安全,衛生、方便、舒適、美麗、和諧以及多樣化的居住生活環境。且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CB50180-2018) 和《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 將已建成的賓館改爲住宅,也不符合規劃設計、住宅設計要求。這種情況,在省內其他市縣也沒有可借鑑的規定和案例。

綜上,本機關雖經反覆調研論證,但亦無法找到符合將賓館改爲住宅的有關法律依據和技術標準。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本機關作出本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明確告知不能爲貴公司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變更許可。

德卡公司認爲,這仍然是在用舊規搪塞、敷衍、糊弄、應付企業,與黨中央、國務院、最高法和各級政府出臺的新政策相牴觸。德卡公司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所針對的,都是在建工程或者未建工程,而我們德卡公司則是已經建設完工的工程,更不是改擴建工程,只是需要變更一下用途,將部分建築由商業用房變更爲住宅用房,並不是規劃條例所說的情形。而且,由商業用房變更爲住宅用房,這本來就是企業受損的,也是極其簡單的審批程序,何況當初審批的用地性質也是商服、住宅。自然資源局這樣做,純粹是有意難爲企業,嚴重影響了企業和地方的經濟發展,是令人不能忍受的典型的官僚衙門作風。不僅如此,德卡公司還說,在扶余還遭遇到一些奇怪的現象:近日在另外一起經濟糾紛中,德卡要起訴對方,卻一個月都立不上案。而在此前的一段時間裏,凡是起訴德卡公司的,卻能夠得到鼓勵,甚至可以緩交起訴費。這,不僅僅是營商環境惡劣的問題了,甚至可以說,就是對企業的赤裸裸的謀殺!我們按照政府的要求投資建設醫院後,政府卻翻臉不認賬、拒絕兌現當初的承諾;我們幫助政府修路後,政府還是違背承諾;如今連我們想改變一下房屋用途這點小事都不給辦了,我們明顯感受到政府的行爲是德卡公司已經投完資了就沒用了,所以就連這麼點小事都不予批准。在扶余,有過類似德卡公司這種遭遇的企業比比皆是,有的已經被“剿滅”了。人們都經常說:投資不過山海關,而在扶余則是“敞開門招商,關起門打狗!”我們強烈期盼着黨中央、國務院和中紀委、省紀委及巡視組領導能夠重視我們企業的遭遇,切實把對企業的好政策落到實處,徹底改善營商環境,否則什麼樣的企業都難以存活,更不要談發展了。

對於德卡公司今後的命運,媒體將繼續關注。(記者李瑞 梁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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