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爲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用人單位不能隨意開除員工。那這是不是就說明這份工作長久穩定了,也不是,若用人單位遇到變故或員工有重大過錯,都是可以合法裁人的,那麼在合同期內,公司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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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期內,公司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檳律師解答:

在勞動合同期內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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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檳律師解析:

在合同期內,如發生用人單位因經營不善倒閉或整改、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情況,用人單位需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性質合法合理,用人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補償。補償金額根據員工的工齡和平均工資(辭退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決定。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按一年算,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下按半年算支付半個月工資爲標準進行辭退補償。

很多用人單位“欺負”不懂法的員工,簽訂不合理的勞動合同,甚至隨意調崗,隨意找個藉口就辭退員工也不支付補償。大家可要多留點心,捍衛自己的合法利益,若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應付的辭退費用,員工可在離職日起60天內向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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