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娇颖)记者今日(10月20日)从自然资源部官网获悉,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就建议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的咨询,答复表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此外,答复也就不动产共有登记、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农村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问题进行了答复。

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答复表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目前该项工作正由农业农村部门移交给自然资源部门,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商对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接收工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下一步将落实中央“三权分置”改革精神,配套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新京报记者 吴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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