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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與“同法不同判”

編輯:伊路芳菲

【關鍵詞】1.“同案不同判”與“同法不同判”;2.“體制性扭矩”與“社會性反制”。

撕裂性話題與法律適用爭論。電視節目《羅輯思維》的主持人羅振宇說過:中醫是否有效,是親朋好友之間交談時,割席斷交第一爭論話題。那麼,在法律實務人之間,是否也有類似的爭論問題呢?我回想了一下,答案是肯定有,並且還有不少。不過,中醫存廢之爭僅限於打嘴仗,人們該看中醫的還是去看中醫,該看西醫的還是去看西醫,各自相安無事;而法律適用之爭,則不僅限於法庭論辯、文章闡述,更主要體現在裁判結果的截然相反上。如此,相同的事情不同的處理,這多少有些讓人感到無所適從。因爲,這樣的司法裁判,不能爲人們的行爲提供預期預判及選擇指引。

“同法不同判”與“同案不同判”的區別。這種法律適用上的爭論,不是指個別案件在法律適用上的“同案不同判”,而是指某些法律規範在司法實務中,大量和遍普的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裁判結果;當然,這兩種裁判結果的理由也是截然相反和針鋒相對的。對這樣的法律適用爭論,可將其稱爲“同法不同判”,與人們通常所說的“同案不同判”相區別。

"同法不同判"的形成原因。“同法不同判”與“同案不同判”形成的原因各不相同。如果說“同案不同判”主要是因司法方面的原因所致,而“同法不同判”則主要是立法方面的原因所致。這裏的立法,是指經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規範,包括法律規定與司法解釋兩種形式。“同法不同判”的形成原因較多,這裏舉以下三例說明之。

1. 法律規範之目的不妥。

例如,《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規定以“保護債權人利益”爲由,將夫妻內部法律關係運用於解決外部債務關係問題。其對債權人的保護,超越了普通保護的範圍,對婚姻關係相對人構成了損害及不公平。由此形成了我國特有的“第24條婚規”現象。直至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才終結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

2. 法律規範之用語不精。

例如,《物權法》第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該條文在邏輯結構上較爲嚴密,但在語言表達上不夠精密,導致在理解上容易產生歧義。該條文所涉及的幾個重複概念,即四個“約定”、兩個“第三人”之間,在內涵及外延上有細微區別;然而,人們往往按習慣作出相同含義的理解,從而導致對條文的整體理解不當。

3. 法律規範之考慮不周。

例如,《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該法律規範未考慮到會因該規定而出現專門在“商品標籤”“食品安全標準”上做文章的"職業索賠“問題。由於該法律規範存在此漏洞,從而被“逐利者”們加以利用,形成我國特有的“職業索賠”現象。由於“職業索賠”是通過主張“商品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獲得十倍賠償,其並不真正解決商品的“假冒僞劣”問題,因而其對淨化市場並無積極作用。然而,因其打着“打假”的名頭,故仍然獲得了社會輿論及司法實踐的部分同情及支持。由此形成一種奇特的司法現象:對“職業索賠”,有的法院旗幟鮮明地予以支持,如山東青島法院的裁判例;有的法院旗幟鮮明地不予支持,如廣東深圳法院的裁判例;有的法院則堅持“實害性”判斷標準、嚴格舉證責任要求,如貴州銅仁法院的裁判例。

對法律規範的"社會反制"規律。根據以上情況,可以歸納出一種帶有規律性現象或趨勢:凡在適用某一法律規範在時,大量和普遍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裁判結果,則說明這條法律規範本身存在某種問題,比如存在諸如法律規範目的欠妥、用語不精或考慮不周等等,並且司法實踐及社會現實終將修正或拋棄這條法律規範。換言之,法律規範必須植根於社會生活及司法實踐,否則,其對社會及司法構成反向扭矩(即體制性扭矩),並會遭到社會及司法的反制(即社會性反制)

撕裂性話題背後的“體制性扭矩”。所有的撕裂性話題,不管是中醫廢存之爭,還是法律適用之爭,其背後必定有體制性扭矩在發揮助推作用。法律規範如果存在“同法不同判”現象,必定是該法律規範自身存在某種問題,並且該法律規範的最終結局,必然是被社會現實所修正或變更。

法理分析。法律是實現社會治理和社會服務的工具。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認爲,法律是上層建築,社會是經濟基礎;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上層建築反作用於經濟基礎;法律是社會現實的反應,法律不能創設社會現實。可見,法律的功能在於服務於社會,而不是創設社會。

對策建議。要解決以上“同法不同判”的問題,我們的法律規範的功能及特徵,必須從宣示性規範、道義性規範、話語性規範、應景性規範,轉變爲裁判性規範、行爲性規範、操作性規範、穩定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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