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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理不夠道德來湊、帽子來扣”

裁判文書能否譴責當事人的訴訟行爲

編輯:伊路芳菲

我們歷來不缺“文以載道”或“春秋決獄”的文化傳統。不管是平民百姓,還是縣官推事,人人內心都充滿“以理服人”的正義感衝動與慾望。因而,無需社會倡導和他人鼓勵,法官在裁判文書進行道德說理都在所難免。

用道德進行裁判,除了受以上文化心理因素的影響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即受法學教育的粗疏所累。在法理學中有一個重要觀點,即道德與法律的作用方向具有一致性。然而,道德與法律的一致性,更多的是體現在立法之中,或者說體現在法律規範之中。在司法實務中,道德與法律的關係體現爲:法律規範本身就包含道德要求,此體現爲法律規範的道德要求足以協調與滿足該法律規範適用的需要。因而,在適用法律過程,不應當在該法律規範以外去尋找其他的道德依據。

我們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過,可以依據道德指導法律適用。《民法典》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說,即使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替代適用的依據,也只是習慣而不是道德,只不過這種習慣不能與底線道德相沖突而已。

再來看訴訟中的情況,原告與被告雙方對立,法官該適用哪一方的道德標準進行裁判?或者,適用法官自己的道德標準進行裁判?無疑,肯定是用法官的道德標準進行裁判。如此,問題就來了,不同法官有不同的道德標準,法官有男女之別、老少之分,還有其他各種差異,如此難以有統一的道德標準。因而,在訴訟裁判中,只有一樣東西可以在各訴訟主體之間,構成相對統一的適用標準,即以法律規範爲適用標準。

這些年來,法院實行裁判文書改革。其中有一項,就是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然而在操作中卻出現了強化道德說理的傾向。這種傾向,與法院在訴訟中的居中與獨立裁判的地位不相適宜,因爲法官不應當站在當事人任何一方的道德立場講話。由於道德標準則具有多元化與多層次的特點,法官言說道德,難以達成共識,容易引起紛爭。

由於道德的水準及話語難有統一的標準,因而裁判文書用道德進行說理,難以服人,容易出錯,授人以柄。法官的職責是適用法律,如果離開法律說事,就是跨界越位。曾經很多法官,在這方面有過深刻而沉痛的教訓,洛陽李慧娟(種子案)、南京王浩(彭宇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事例。

最近,用道德進行裁判,還出現了一種新的情況,即對當事人的訴訟行爲進行譴責。筆者這幾天,在朋友圈多次看到一篇題爲《關於知假買假,這份最完美的驚世判決》的文章,對某地二審法院作出的支持“十倍賠償”的裁判文書的說理十分推崇。現將該文所推崇的裁判說理摘錄如下。

上訴人銷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衆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責被上訴人訴訟以營利爲目的,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即使以營利爲目的,但是其行爲同時具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淨化市場的作用,法律規定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就是對這類行爲的褒獎。欲要杜絕被上訴人的營利,上訴人最好的辦法就是不銷售不安全食品。

以上裁判理由中的兩處加粗部分,顯然爲道德說理。然而,問題的關鍵,不在能否進行道德說理,而在這種說理方式是否違反訴訟法基本原理。在訴訟中,當事人提出實體主張及抗辯理由,是其享有的訴訟權利,此屬於公法性質的權利,對此不宜以實體法上的理由,對其能否提出這樣的訴訟主張及抗辯進行評判和譴責。如果當事人的主張及抗辯不能成立,則裁判文書需要論證當事人的主張及抗辯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這是法院的職權和職責所在。此時,裁判文書如果譴責當事人提出這樣的主張及抗辯,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違反了對公法行爲“法無授權不得爲”的基本原則。

同時,這種說理方式,在邏輯上存在缺陷。這類案件的爭議焦點及核心問題爲:當事人是否實施銷售不安全食品的行爲,其應否承擔十倍賠償責任。至於該當事人即案件中的食品銷售者是否“不反省自己”以及能否“指責對方訴訟以營利爲目的”等問題,則與前述爭議焦點和核心問題並無直接關係。因而,這種說理方式,實際上是通過對“表面上成立的、無需論證的道德問題”的說理,去淡化或者代替對“法院依職權及職責必須解決的法律問題”的論證與說理。其實,這不是在於加強裁判說理,而是在迴避裁判說理。人民法院對裁判文書,不能採用“說理不夠道德來湊、帽子來扣”的方式來搪塞職責履行。

即便裁判文書可以或者應當進行道德說理,但其所針對的也只能是當事人在實體法上的事實行爲的可責性,比如言說當事人違約及侵權等行爲的可責性;而不能針對當事人在程序法上的訴訟行爲的可責性,比如言說當事人提出某項訴訟主張及抗辯理由的可責性。

同時,法官應當是仁慈、善良和寬容的,尤其是對敗訴的一方當事人,雖然在法律適用及裁判結果上不容寬宥,但是在語言及態度上,則應當保持公法主體對公民個人的基本尊重。對公民個人,沒有必要在道德咄咄逼人,在話語上喋喋不休。

法官的職責,是守住法律底線,而不是站在道德高位上說事。並且,從職業素養上看,道德說理並非法官的強項。法官言說道德,可能還說不過街頭大媽,更說不過宗教大師和勵志達人。法官的專長,在於法律適用上。十年前的南京彭宇案,就是讓法官去言說道德,結果說出了一個長期遭受輿論病詬的判決書來,至今最高法院仍在爲其澄清真相而努力。

其實,這件事不能責怪當年的王浩法官,因爲道德說理不是其專業及專長。可見,讓法官去進行道德說理,是強人所難。對這種情形,套用一句網絡話語“明明可以靠顏值,卻偏偏要靠才華”,可以這樣來形容法官在裁判文書中進行道德說理——“明明可以靠法律,卻偏偏要靠道德”

當然,對當事人的訴訟行爲,亦並非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進行評判,比如,對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等訴訟行爲,法院就應當依法作出處理。然而,這已經不是單純的裁判文書說理問題,而是法院必須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必須法律適用的問題了。這種情形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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