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在天津偷4個地井蓋:銷贓52元被判3年

據“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公衆號10月20日消息,近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偷盜井蓋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劉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基本案情

今年4月下旬,在津無業人員劉某某先後四次至人員密集往來的天津市南開區某五金城內,盜竊正在使用中的地井蓋四個,銷贓得款人民幣52元用於揮霍。被盜井蓋的規格包括:40釐米×25釐米鐵質地井蓋2個,60釐米×60釐米鐵質排污水井蓋2個。經勘驗,上述被盜井蓋處井深均約50釐米。5月3日23時許,公安機關在涉案五金城地下車場內將被告人劉某某抓獲。

法院審理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公訴機關出示了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現場指認照片、現場檢測報告、現場勘驗筆錄、井蓋購買發票等證據,足以認定案件事實。

南開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劉某某目無國法,多次至人員密集往來的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盜竊正在使用中的地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念其初犯,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並坦白交待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對其從輕、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南開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官提示

南開法院刑庭法官範凌雲:井蓋雖小,但關係到人民羣衆“腳底下的安全”,干係重大。近年來窨井“喫人、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反映強烈。爲依法懲治盜竊、破壞窨井蓋以及相關管理部門失職瀆職等犯罪行爲,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了《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於2020年3月印發。《意見》規定了盜竊、破壞窨井蓋類犯罪的法律適用原則。盜竊、破壞公共場所尤其是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而不僅僅是公共財物所有權。對於此類犯罪行爲,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認定,而應當適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這是突出保護公共安全法益,從嚴懲處涉窨井蓋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責任編輯:武曉東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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