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四人分了家,

约定大儿子赡养父亲,

小儿子赡养母亲,

一家人本相安无事其乐融融。

直到一天,

母亲突然生了病……

案情简介

俞某与吴某系夫妻,双方生育两子、两女。

2014年,大女儿(因离异一直住在娘家)、大儿子、小儿子三人签订了分家协议书,对财产及父母赡养作了约定:父亲俞某归大儿子赡养,母亲吴某归小儿子赡养。协议签订后,小女儿虽不在签订现场,但也表示同意。

后,两个儿子均按该协议内容履行赡养义务。两个女儿也会给父母一些生活费并给予照顾。

2014年至2017年,吴某因身患重病,两次住院共花去医疗费6万元。出院后,生活无法自理,而小儿子已无力独自承担母亲的赡养义务。

2018年,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四人承担赡养义务等。

说法:四人共同赡养!

赡养父母,孝敬长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被告大女儿、大儿子、小儿子三人作为子女,对赡养父母虽有过书面协议,且起诉前也一直按协议履行,但现因原告患病,依小儿子个人之力已无法保障原告的晚年生活,故考虑本案原告现实状况,为使老年人晚年能得到更好生活及保障老年人今后因自身疾病能治疗的实际情况,应由四被告共同赡养原告。

重点来了!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不能以任何形式免除

赡养关系属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不能以任何形式将其免除。

本案中子女间签订的分家协议对父母财产及赡养作了约定,其达成的赡养协议实质是分担赡养协议,系各个赡养义务人对如何恰当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安排,其本身与法定赡养义务并不冲突。

但这并不能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更不能妨碍被赡养人根据法律规定,向所有赡养义务人主张承担赡养的权利。在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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