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晚間,香港證監會發文宣佈,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高盛亞洲)因在管理層監督、風險、合規及打擊洗錢等監控方面犯有嚴重失誤和缺失,令1Malaysia Development Berhad(1MDB)於2012年及2013年透過三次債券發售籌得的65億美元中有26億美元被挪用,因而遭香港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5億美元(27.1億港元)。

香港證監會指出,高盛亞洲作爲高盛在亞洲的合規及監控中心,於該三宗1MDB的債券發售的發起、批准、執行及銷售過程中的參與程度非常高。高盛亞洲最終自有關債券發售所產生的5.67億美元總收入中獲得37%(金額爲2.1億美元),在高盛的各個實體中佔最大的份額。

香港證監會認爲,高盛亞洲欠缺充分的監控措施,以在其日常運作中監察職員和偵測失當行爲,並在與1MDB債券發售有關的多項預警跡象未獲適當審查,及尚未就有關預警跡象得到令人滿意的答案時,便容許該等發售繼續進行。

根據香港證監會披露,有關1MDB的債券交易,是由在關鍵時間擔任高盛亞洲的負責人員兼投資銀行部合夥董事總經理的Tim Leissner爲高盛所取得的。Leissner於2018年8月承認美國司法部所提出、針對他串謀洗錢及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刑事控罪。Leissner承認,他曾與馬來西亞籍金融家劉特佐及其他人士串謀,向馬來西亞及阿布札比的官員支付賄款和回扣,爲高盛取得及保持來自1MDB的業務,包括該等債券發售。

香港證監會的調查發現,Leissner實質上可自由掌控該等1MDB 債券發售的執行,因而令他得以在未經充分質詢的情況下,向高盛提供具誤導性的資料或向其隱瞞資料。

但負責審議該等債券發售的高盛的地區性以至集團層面的委員會在沒有進一步查問的情況下,接納了Leissner指劉在該等債券發售中沒有任何角色的虛假說法。

此外,香港證監會指出,有多項預警跡象引起了對該等債券發售的商業理據和嚴重的洗錢及賄賂風險的質疑,但高盛的各個地區性以至集團層面的委員會卻沒有對這些預警跡象進行嚴格審查,讓Leissner及其同謀者得以避過監察。

香港證監會認爲高盛亞洲,一是沒有勤勉盡責地監督參與執行有關債券發售的高級管理人員,亦無確保他們秉持適當的操守標準;

二是在有多項預警跡象的情況下,沒有識別及充分地處理有關洗錢及賄賂的關注事項;

三是在審覈及批准有關債券發售時,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行事,及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和確保市場廉潔穩健;

四是沒有實施充足且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以免客戶因欺詐及其他不誠實的行爲或專業上的失當行爲而蒙受財政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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