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 月

註銷最高準駕車型和實習期駕駛證名單(部分)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

公 告

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八、七十九條,總隊已於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對全市581本機動車駕駛證的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和實習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予以註銷,並公告作廢。公告清單見“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網址:http://sh.122.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

2020年10月

附件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一、《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八條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並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辦理降級換證業務: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構成犯罪的;

(二)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

(三)連續三個記分週期不參加審驗的。

機動車駕駛人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降級換證業務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註銷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作廢。

機動車駕駛人辦理降級換證業務後,申請增加被註銷的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週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且沒有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被記滿12分的,註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註銷的駕駛資格不屬於最高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按照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註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年實習期內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註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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