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责年龄”:莫成为孩子神秘的“第五象限”

文/马进彪

10月12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有记者提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将作调整?发言人臧铁伟回应: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新京报10月12日)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同时,校园霸凌事件也在以各种形式交替出现。而从很大程度上说,校园霸凌事件也是人们强烈关注“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问题”的痛点。

一方面,家长们都天然地将自己的孩子视同为群体中的“弱者”,而从这个心理角度出发,也就等于预判了其他孩子为“强者”。因此,家长们都希望法律倾于“弱者”,即符合于自己心理上的预判。

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则将“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问题”视为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因为这里面充满了太多太多法律之外的东西,比如,每个家长彼此不同的个人认知,以及学校老师、校长尤其是班主任老师对霸凌事件的不便直言,甚至是不敢直言等。

这都使校园霸凌事件表面之下的“未成年人刑责年龄”的核心问题,装扮成了神秘孩子们心目中的“第五象限”。其神秘之处在于谁都难以说透,彼此都认为对方是自私的利己主义者,因此,在家长们的“弱者”与“强者”的预判中,这个问题根本无法全方位讨论。

但对于全社会来说,这个问题哪怕再敏感,也要摆在桌面上讨论下去,因为这关系到所有未成人应得到的保护,而不是使一些校园霸凌者和实施严重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这是个校园里的社会公平问题。因此,哪怕讨论得出的结果是极其微小的,但那也是在社会意识上前进的一大步。

对于社会和家长来说,毫无疑问,保护未成年人一定要靠法律,因而,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从法律价值追求上已渗透于多部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反家暴相关法律,以及刑法等,可以说,横向和纵向的衔接均已形成有机脉络。

而人们最关心的根本问题,还是未成年人刑责年龄如何调整的问题。显然,这并不全然是技术性的复杂问题,而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包括所有家长们以及监护人的认识问题,即应当放弃“弱者”与“强者”的自我预判,而回到公共心理层面上来。

因为,“弱者”与“强者”本身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永远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强与弱,要看相对于谁,即使是弱,在横向比较中也可能是强;即使是强,在走出了校门放学回家的社会纵向比较中也可能是弱。

还要特别提到一个重要方面:任何法律的立法、修订或实施,社会都有其相应的主要群体直接参与其中,如制定关于企业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时,会有企业家的群体为自己发声;在修订交通法规时也会有司机和相关运输公司、出租公司等为自己发声。

但是,在制定和修订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时,却没有未成年人群体为自己发声,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因为未成年人还没有到参与社会事务的法定年龄,因此,他们不必出面,只需不固定的成年人代言即可。

但是,社会却不应理所当然地这样认为,因为相关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事务,确实属于社会事务,从一般意义上说,也需要一定的年龄资格。但是,这首先是关系着未成年人切身权益的事,他们有着校园最前沿且不可替代的直接感受,对每一起校园霸凌事件的观察,他们都有着与成年人截然不同的视角。

只有他们的感受才是最真实的,也是最有说服力的,而所有成年人为他们说出的话,其实都是以成年人的视角为代言出发点。而这,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则是一种切身感受的丢失,更是一种被代言的失真,当然,在他们心中就会产生更加神秘的立法价值取向猜测。

因此,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尤其是在现代网络技术条件技撑下,以及新时代法治理念更加深入化的前提下,每人个都应当成为实现自己权益的参与者,这理所当然地并不设门槛地包括广大有表达意愿的未成年人,让他们在网上表达自己独特视角里观察到的一切。

而这,当然也是一种身临其境、参与其中、最鲜活的社会与学校互动的普法教育,从而,也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立法过程,避免成为广大少年儿童心目中神秘的“第五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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