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每月加班100小时以上,高强度工作导致身体不适,在家中猝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如果是在工作岗位发生意外,无疑可以认定为工伤,单位自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家中猝死,就要考虑另外一个因素了,是否由过度加班引起的

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的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

就是说,猝死是源于患者身体内部原因,但长时间内工作内容多、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不健康的生活作息也会有损身体健康。

所以加班过多不是导致猝死的直接原因,虽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单位安排超长的加班时间,也是诱因之一。

那如果是员工主动申请的加班呢?单位是否还有责任?肯定还是有的,毕竟单位违反劳动法中的工作时间规定。

具体应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呢?来看看法院的判定。

主动申请加班月100小时以上,身体崩溃单位有责任吗?

李某2015年进入某电子厂,岗位为一线操作工,上班时间为每天8小时,上六休一。

工厂不强制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想多挣钱加班需要向厂里申请。

李某刚进厂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上班和休息,一段时间后发觉不加班工资太低了,身边其他申请加班的工友的工资要高很多,于是他也向厂里申请加班。

刚开始只是申请工作日多加两个小时班,后面又申请周末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最后连每天的用餐时间也申请加班,每个月的加班时间超过100小时。

这样高强度无休的工作,几年下来李某的身体逐渐感觉到不适,但李某并没有重视。

2019年11月某日,李某照常于早上8点上班,其申请了用餐时间加班2小时以及下班后加班2小时,均获得了单位的批准。李某下班回到家洗漱后便平躺着休息,期间一直玩手机到11点左右。

当天凌晨,李某感觉到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中“死亡原因”一栏中载明为“猝死”。

事后,李某的亲属以电子厂长期安排李某超负荷工作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因为无法确定加班和李某猝死是否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且加班是由李某自行申请的,但电子厂批准李某加班申请的时间远超法律规定范围,应认定电子厂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有过错。

存在很大争议,最后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电子厂对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劳动法律对工作时间的规定?

根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有多少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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