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上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本案由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范俊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2019年12月14日, 李某怀疑苏某某与其他男子有暧昧关系,赶至某宾馆,看见苏某某与一名男子共处一室遂殴打了苏某某。2019年12月21日9时许,李某谎称一起去呼和浩特市购买轿车,将苏某某骗至其租住的房屋内,二人发生争执,李某用手掐住苏某某的颈部,致其死亡。当日下午,李某给苏某某亲友打电话聊天后,割腕自杀未遂。次日18时许,李某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公安人员到案发现场将李某带至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死者苏某某生前心脏右冠状动脉入口明显狭窄,在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剧烈运动、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下,引起急性肺水肿导致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因恋爱纠纷,用手扼制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本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包头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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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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