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1金融研究丨溫州銀行利用地方債補充資本金方式確定 其它銀行可複製性待解

作者:李願 

10月22日,證監會公開了溫州銀行關於增資擴股方案問詢的四個相關問題的回覆,其中第二個問題專門聚焦“專項債認購”。

溫州銀行在回覆中表示,溫州市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國金”)此次認購在認購方式、認購價格、限售安排等方面與其他股東不存在差異,公司也未與其設置特殊投資條款。

溫州國金爲溫州市財政局100%控股,也是溫州市政府指定的認購溫州銀行此次增資擴股老股東未足額認購部分的指定特定認購主體,且認購資金通過地方專項債券籌集。

這意味着溫州銀行用地方債補充資本金的方式明確,直接認購股份,而非可轉債等其他資本補充工具,且也未涉及到此前討論的入股一定年限後將按市場方式退出的問題。

溫州銀行補充資本金模式會複製到其他中小銀行嗎?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發現,截至目前有3省4家城商行發佈了用地方債補充資本金方案的公告,但更多詳細信息仍有待後續進一步披露。

新湖中寶第一大股東席位生變

官網顯示,溫州國金成立於2020年1月20日,註冊資本金35億元,由溫州中桓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爲主體更名設立而來,目前下設二級子公司溫州市基金投資有限公司、溫州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

溫州國金介紹稱,目前公司主要有基金管理、股權投資及資產管理三大業務板塊,未來將積極探索建立涵蓋銀行、證券、保險、信託、金融租賃等在內的全牌照國有金融資本集聚平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通過多渠道梳理發現,截至目前,溫州銀行此次增資擴股僅有兩家老股東公開過認購計劃。

第一大股東新湖中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湖中寶”)計劃認購不超過5762.71萬股,第二大股東溫州市名城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名城”)計劃認購49688.245萬股,溫州名城實控人爲溫州國資委。此外,股東浙江東日明確表示不參與此次增資擴股。

按照溫州銀行此次方案測算,溫州銀行此次股份發行上限爲2372881355股,完成後總股份爲5335713301股,完成後溫州名城、新湖中寶的持股比例分別爲13.81%、11.16%。假設其他股份均被溫州國金認購,則其持股比例爲34.08%,將成爲第一大股東,耗資約53.64億元。

“根據靜態測算及發行方案,如果原股東參與認配比例較低,則本次發行後,預計控制權將發生變化,即國有認購主體將成爲公司第一大股東。”溫州銀行此前也在發行方案中提醒。

方案還顯示,參與定向發行的投資者所持新增股份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轉讓。其中,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

“溫州銀行模式”會複製嗎?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發現,截至目前有3省4家城商行發佈了用地方債補充資本金方案的公告,分別爲溫州銀行、北部灣銀行、烏海銀行、內蒙古銀行,其中烏海銀行、溫州銀行已經召開完股東大會。

從審議議案名稱來看,目前北部灣銀行、烏海銀行、內蒙古銀行補充資本的方式未知,因此暫時未知溫州銀行資本補充方案是否會成爲其他銀行的參考模式。

此前業內人士探討,專項債注資中小銀行或通過兩種路徑:一是地方財政部門及其受託人履行其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的出資人職能,將專項債募集資金通過增資擴股的形式注資給中小銀行;第二種是通過專項債募集資金認購中小銀行發行的資本工具(如可轉債等)。

7月1日召開的國務院會議也明確指出,允許地方政府依法依規通過認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補充中小銀行資本金的新途徑。不過,業內人士表示,發行可轉債一般需要上市銀行纔可以發行。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提出“商業銀行股東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且確保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方專項債是債務資金,並不是地方財政體系的自有資金來源。這意味着以專項債募集資金的形式入股中小銀行不符合銀保監會的政策導向,當然這裏有一個例外規定。”業內人士表示。

溫州銀行在上述回覆中稱,根據本次定向發行的增資認購協議模板,本次定向發行的認購對象應保證其所認購股權的資金來源合法、有效。“經覈查,發行人律師認爲,發行人已經在認購協議模板中對認購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進行了安排。”

按照安排,此次中小銀行補充資本金的地方債共計2000億元,涉及到18省市,截至目前仍未有省份發行相關地方專項債,更多細節仍有待後續進一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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