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懲戒少年殺人犯,14歲不再是擋箭牌!刑責年齡下調引關注

“中國當前的少年司法並不獨立

依附於成年司法,這是不合適、不公正的”

刑責年齡下調:

懲戒少年殺人犯的下限在哪?

“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應當負刑事責任。”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個別下調,是其中最受關注的內容。

這次調整,可謂是長久爭議後的“靴子落地”。15歲陝西神木少女被6名未成年人逼迫賣淫、毆打至死、肢解掩埋,12歲湖南男孩不滿管教殺害親生母親……近幾年來,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被頻頻報道,且刷新公衆的認知底線。

最近一起引發熱議的案件,發生在一年前。大連13歲男孩殺害同小區的10歲女孩,按照《刑法》規定,由於加害人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最終,這名男孩被公安機關收容教養。該案被通報後,立刻引爆輿論,全網都參與探討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是否應該懲治的問題。輿論的普遍傾向是,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讓其受到應有的懲罰。

一年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回應了這一樸素價值觀。不過,學界專家紛紛指出,在懲罰之外,對這類未成年人如何進行矯治教育,亟待細則落地。

長久以來的觀點交鋒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有關刑事責任年齡是否要降低,是一個焦點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馮軍說,在多次調研中發現,社會各界、實務部門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問題反映比較強烈,要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較高。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民進中央提交了與之相關的黨派提案:“我國現有法律對未滿14週歲未成年人(以下簡稱低齡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爲,缺乏完善且有力的懲戒制度設計,導致正義無法得到彰顯,不僅給受害當事人帶來極大的傷害,更引發了社會廣泛質疑。”

一個個有關未滿14週歲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報道,使得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探討“出圈”。而對法學界來說,這一爭議已持續多年。華東政法大學博士何鑫、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法官曹俊華在一篇合著論文中指出,針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建議,我國學界大多持反對或者保持理性對待的態度,認爲不宜或者至少應在充分調研考證的基礎上降低年齡。

學者們的謹慎態度基於幾重考慮。一方面,有關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暴力化趨勢嚴峻的說法缺乏實證基礎。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白皮書指出,當前未成年人犯罪總體形勢趨穩向好,未成年人涉嫌嚴重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校園欺凌和暴力犯罪、14至16週歲未成年人犯罪數量逐步減少。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藝軍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從他們做的調查來看,沒有數據支撐少年犯罪比成年犯罪的增長速度更快,沒有呈現犯罪低齡化的問題,“不能以少數嚴重性案件做全局判斷”。

另一方面,有學者律師指出,一味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會使得未成年人過早地進入刑事司法系統懲治的範圍,可能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發育。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告訴《中國新聞週刊》,由於未成年人認識能力較低,且身心承受能力較弱,適用刑罰很容易導致“交叉感染”,催生監獄化犯罪人格。不僅不利於預防犯罪,還容易導致他們重新犯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曾提到,最近幾年,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出現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極端案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個簡單的應對辦法。修改法律時要考慮降到幾歲?降了之後,很有可能在那個年齡之下出現類似案例,因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個意見,很多刑法專家、法學專家都持保留態度。”

皮藝軍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哪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不一定可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他認爲,少年是感性人,不如成年人理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其威懾效果可能不會很大。

與此相反,也有一些學者專家堅持認爲,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他們指出,當前社會生活、教育水平都較從前有所提高,青少年所接收的信息遠超從前,認知能力提前、心理也相較過去早熟。

法律也對此做出過相關調整。2017年,《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年齡從10週歲下調到8週歲,《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稿)》將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從16週歲降低至14週歲。

此前的一審稿階段,媒體報道,草案“擬在特定情況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從“特定”“特別”“個別”接連三處限定中,可以看到立法機關慎之又慎。

並非簡單的折中方案

在截然對立的觀點之間,還有一些學者走中間路線,認爲可以引入英美法系的“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即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未成年人能夠區分是非,但抱有主觀惡意,堅持違法,即使年齡不到14歲,仍然可追究其刑事責任。比如大連13歲男孩故意殺人案,根據媒體後來披露的信息,其對自己未滿14週歲而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有着清醒的認知。

民進中央在今年兩會提交的黨派提案中指出,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剛性規定導致了部分低齡未成年人對犯罪有恃無恐。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有人故意操控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或行爲人故意利用“年齡優勢”實施犯罪逃避懲罰的情況。因此,民進中央建議,可以引入“惡意補足年齡”的做法,在刑法中設定“天窗”。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長郭開元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自己此前並不贊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2015年,他去湖南調查三個未滿14歲的孩子殺害老師的案子,施害者被送進了工讀學校。但他發現,該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都有問題。他極受震動,後來主張刑事責任年齡可以個別調整,即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涉嫌較嚴重的犯罪時,應追究刑事責任。“這類案件發生得不多,但案件確實在發生,法律也確實有漏洞,應該修改。現在,修正案就是(朝着)這個方向(在調整)。”

雖然有專家提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中的這一調整是折中方案,不過郭開元指出,不能簡單視爲英美法系中“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本土化。“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對罪名不做限制,而刑法修正案的此次調整則有罪名的前置條件——“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

我國刑法規定,14-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8種犯罪行爲時,應承擔刑事責任。

郭開元認爲,面對更低齡的12到14週歲的未成年人,將罪名限制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且致人死亡、情節惡劣,是比較合理的。他指出,這些年媒體報道的低齡未成年人惡性案件,基本集中在這兩個罪名。另外,“對12到14週歲這個年齡段,罪名確實不適宜擴大。這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不過,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時,也有與會人員提出了不同的觀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斯喜建議,不能將“致人死亡”作爲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雖然沒有致人死亡,但是導致受害人毀容毀貌,甚至成爲植物人,這種情況無法追究刑事責任是不公平的。

專門矯治教育

如何取代收容教養?

用專門矯治教育取代收容教養,是刑法修改的另一個相關重要變化。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擬“兩條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另一方面,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

二審稿中指出,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意味着,用專門矯治教育來替代刑罰嗎?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執行副主任苑寧寧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在最高檢核準的機制之下,未來會有12-14週歲未成年人罪犯,在特定情況下承擔刑事責任,但也會有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罪犯經覈准,不承擔刑事責任,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在他看來,刑法和專門矯治教育,是二選一的關係。有利於其迴歸社會、保護社會的,應優先適用專門矯治教育措施,而不是刑罰,刑罰應該作爲最後的選擇。

如何定義專門矯治教育、誰來管理、方案將如何設計、效果如何評估,都亟待具體實施細則的落地。在過去的很長一段時間裏,收容教養制度是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行爲最爲嚴格的處罰,時間從1-3年不等。但這一制度實施以來,就存在系統性不足、相關規範性文件之間存在衝突等問題,其效果也缺乏科學評判。

據媒體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馮軍指出,在調研中,他們發現有三類關於收容教養的突出問題:一是實施主體不明確,到底是公安機關、學校,還是法院?二是實施的程序缺乏頂層設計和制度規範,如果要把涉嫌犯罪或者是有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送到收容教養機構去,誰來決定、通過哪些程序決定,目前沒有明確的制度設定。三是實施的設施條件不具備,實施的經費保障等各方面也不完善,這些造成了收容教養實施效果不理想。

2013年,勞動教養制度被廢止,收容教養進一步面臨場所缺乏的問題。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庭副庭長陳海儀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一般會把涉罪的未成年人,交回家庭進行管教,但“責令管教”缺乏相關部門進行後續監管,更沒有評估家庭是否具備管教能力。

皮藝軍向《中國新聞週刊》指出,相較由公安機關做決定的收容教養制度,專門矯治教育進一步司法化。他認爲,對於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所犯惡性案件,應成立專家組,進行個案處理。專家組成員應包括公檢法人員,以及教育界專家、精神病學家、學校班主任、社工等,對每一位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進行詳盡調查與評估,形成個體化調查報告。法院的判決應以此爲依據,做出真正有效果的專門矯正教育的個性化方案。

皮藝軍認爲,多數法官、檢察官都沒有受過少年司法訓練,處理案件時仍以成人理念來看待,這是需要改進的。他進一步指出,中國當前的少年司法並不獨立,依附於成年司法,這是不合適、不公正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保護、預防爲主,並不是少年法的實體法、程序法,皮藝軍說,這是接下來需要解決的問題。

另外,在有關專門矯治教育的探討中,大家最爲關切的問題之一是,未來,12到14週歲的未成年罪犯,將在哪裏服刑,或者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當前,我國14到18週歲的未成年罪犯都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簡稱未管所)執行刑罰、接受教育改造。而皮藝軍、郭開元都向《中國新聞週刊》指出,接受刑罰的12到14週歲的未成年罪犯,不應進入未管所。

這也恰恰是部分學者在探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要降低時,堅持不應該降低的普遍擔心,即年齡小的未成年罪犯有可能被“交叉感染”,催生監獄化犯罪人格。郭開元指出,12到14週歲的未成年罪犯,年齡小、可塑性強,對其進行的教育改造會與14到18週歲的未成年罪犯有所區別。這兩類未成年罪犯應該區隔開。

有關專門矯治教育,刑法以及正在修改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需進行進一步的定義、細化。方燕告訴《中國新聞週刊》,低齡未成年人所犯的惡性案件不懲罰,不足以彰顯法律的公平。但對這類未成年人,還是應強調挽救、矯正,避免其未來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也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

本刊記者/徐天

責任編輯:範斯騰 SN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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