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订草案)》公布草案全文,并通过全国人大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

作为一部为了建设与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国防法的修订,对国防事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3月14日起施行的。

据悉,国防法修订工作是于2019年1月正式启动的,在2020年10月13日开始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国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当前现行国防法共12章70条,此次国防法修订草案,共有50条对现行法进行了新增与修改,其中新增6条,删除3条,同时对第四章、第五章的章名进行了调整。

在此次修订草案当中,有几个修改非常值得关注:

1、调整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修订草案第14条对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八项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七项职权为:“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和征兵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

现行法中的规定是:“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

修订草案第15条明确,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12项职权:

在现行法的基础上,第三项与第六项增加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同时将现行法中的“总部”,修改成为了“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战区”。

相比现行法,“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也是新增内容。

并对现行法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部分国防职权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增加了第16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负责制的内容。

2、突出退役军人的保障

现行法中,第二章《国家机构喝国防职权》,第11条第6项规定: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

在此基础上,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以下称退役军人)和保障、服务、管理工作。

相比现行法,修订草案更加突出对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相比现行法中,仅有“安置”二字的表述,能够彰显出国家对退役军人的重视性。

3、对国防经费进行调整

修订草案第六章《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第三十九条规定:

现行法中规定,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国防法修订草案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为“国防经费依法实行预算管理”。

4、新增发展利益

修订草案第八章《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的第四十七条,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发展利益”:

5、将“尊重”修改为“尊崇”

修订草案第10章《军人的义务和权益》第62条:

该条将现行法中“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的“尊重”一词进行了修改,改为“尊重”,并且补充提出,国家将简立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

虽然“尊重”到“尊崇”只是一字之差,但是其中差别很大。

尊重的意思是:尊敬、重视,古语是指将对方视为比自己地位高而必须重视的心态及其言行,现在已逐渐引伸为平等相待的心态及其言行。

尊崇的意思是:由「尊」和「崇」两个基本语素构成的一个合成词,其基本的语义是“表示对人或事物的尊重和推崇,乃至于崇拜”。

相比尊重,尊崇已经含有崇拜的意义在其中了,当然,这不是指对明星一类的崇拜,而是对军人献身国防精神的一种崇拜。

尊崇军人,是国家对军人牺牲奉献精神的一种提倡,用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也表示出国家对提高军人社会地位的决心。

6、去掉“转业”表述

现行法第十章《军人的义务和权益》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

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修订草案当中,在现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修订草案的表述可以看出,现行法中的“转业军人”字眼已经消失,总体归结到“退役军人”当中。

就是自此之后,所有退出现役的军人,不管是什么方式,都统一称之为“退役军人”,不像现在会分为退役军人、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等。

这个变化,从根本上体现出了国家对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视程度。

相比现行法,国防法修订草案更加强调军人地位的保障,更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要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同时,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的相关规定,草案也进行了补充,确保军人职业化后,国家能够建立与军事职业相适应,并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

修改完善国防法,是为国防建设以及军人提供更有力法律保障。

如若大家有好的意见、建议,可以在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期间提出,为建设国防事业增砖添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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