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证监会昨日就《可转换公司债券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然征求意见。针对近期泛起的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的现象,《治理办法》着重解决投资者适当性治理不适应、交易轨制缺乏制衡、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不对等、日常监测不完备、受托管理制度缺失等题目,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防范和按捺过度投契,并引导投资者理性介入可转债交易。

《治理办法》对于现有发行前提等基本上维持不变,各板块仍合用各自的发行程序和相关规则;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将来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轨制依据。同时,对投资者适当性、交易轨制、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对等方面提出原则性要求,为交易场所完善配套规则预留空间。

《治理办法》共八章37条,主要包括总则、发行前提与程序、交易转让、信息表露、转股、赎回与回售、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详细而言,一是明确发行前提和程序。对发行前提进行原则划定,基本维持现有划定不变,同时明确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还应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前提。二是完善交易转让轨制。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防范和按捺过度投契;进行程序化交易的,要符合证监会划定并向证券交易场所呈文;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评估,引导投资者理性介入可转债交易;防范强赎风险,加强对发行人行使强赎权行为的监管和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要求交易所建立跨品种监测机制,并制定针对性的异常波动指标,及时采取有关处置措施。三是完善信息表露。进一步归位于可转债的“债性”,在《证券法》划定基础上,结合可转债自身的特点以及实际监管经验,对临时表露事件进行了具体划定。四是完善转股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加强对转股价格以及价格修正行为的规范。五是加强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治理办法》建立了可转债受托管理制度。六是明确规则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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