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某駕駛重型倉柵式貨車沿S244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嘉祥縣嘉冠糧油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附近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王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致使王某受傷,兩車損壞,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嘉祥交警大隊事故辦案民警及時進行調查處理,認定重型倉柵式貨車駕車人李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通行”的規定。

三輪摩托車駕駛人王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轉彎的機動車應當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規定。

在查清事故成因的基礎上,認定當事人李某負同等責任,當事人王某負同等責任。

濟寧交警提醒廣大駕駛員朋友:在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一定要注意觀察,確保安全後再通過,保障自己的出行安全。

(濟寧公安交警)#文明濟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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