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對原未成年人保護法作了大幅修改和完善,如新的“社會保護”一章涵蓋第42條至第63條,成爲最多條款的一章,新增了“網絡保護”和“政府保護”兩章,使新法由7章擴展爲9章,條文由72條增加到132條。從內容上看,此次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重點聚焦監護不力、學生欺凌、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諸多問題,充分吸收未成年人保護的實踐經驗,出臺了一系列保護措施,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既而使得新法凸顯出強烈的社會法屬性。

新《未成年人保護法》強調國家和政府的主體責任。新法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除新增“政府保護”一章外,處處體現出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並在未成年人監護領域強化了國家監護責任。同時,一改以往條塊分割、多頭管理、責任不清的管理模式,首次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協調機制明確在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有利於切實提高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實效。

對未成年人重要利益的保護實行國家強力介入。新《未成年人保護法》創設了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後的強制報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查詢及禁止制度,特別是從業查詢及禁止制度既增加了查詢主體,將查詢的義務主體設定爲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一切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又擴大了查詢範圍,將查詢性侵記錄擴大至查詢行爲人的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四類違法犯罪記錄;還完善了管理機制,要求所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每年定期對其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行爲進行查詢,實現了從入職查詢的單次性向常態性的轉變。

崇尚社會合作與多元參與。社會合作是社會法運作的特有範疇,其強調溝通與共謀,耦合社會碎片並整合爲動態運行的合作機制,以爲弱勢羣體搭建一套科學的利益表達、利益平衡以及矛盾解決機制等。針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點,新法增加的“網絡保護”專章,強調包括網信部門、網絡產品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內的幾乎與網絡相關的所有主體,都要參與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中來,並承擔起相應的職責。還首次將社會組織、社工寫入《未成年人保護法》,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社工參與對未成年人的心理輔導、法律援助、社會觀察、社會觀護等工作,形成了黨政領導、家校合作、社會參與、司法救助相結合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體系。

再從社會主體本身來看,新《未成年人保護法》除對涉未成年人產品的新聞出版,網吧、酒吧、菸酒經營等場所的未成年人禁入、禁售等制度作出完善外,對“社會保護”一章進行了最大規模的修改擴充,開創性地構建了多項未成年人保護舉措,對各社會主體應盡的職責進行了明晰劃分。

如新《未成年人保護法》要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如發現被委託人缺乏照護能力、怠於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明確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者優惠票價。且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母嬰室、嬰兒護理臺以及方便幼兒使用的坐便器、洗手檯等衛生設施。

“無責任則無法”,新《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社會保護”中的各個主體匹配了嚴格的法律責任,新法的“法律責任”一章共計13條,有7條都是關於違反“社會保護”一章中對應條款應承擔的責任,再次彰顯出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社會法屬性。可以說,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頒佈施行,既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事業的里程碑,也促進豐富了我國社會法立法,成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來源: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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