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是每个人必定拥有的生活圈,其中涉及的纠纷问题也很多。不过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还是要依靠法律来解决,切不可莽撞行事,否则,不仅问题得不到解决,还会引起其他连锁反应,得不偿失。

家住重庆市江津区某街的张某今年已经年过六旬,在上世纪80年代初与同村男子陈某结为夫妻,并相继生育一子一女。夫妻恩爱,儿女双全,面对这样的生活,张某非常满足,感觉十分幸福美满。

但天有不测风云,正当家庭的小日子红红火火时,正值壮年的陈某却得了不治之症,最终病倒在床,当时张某虽然尽力挽救,但因为医疗条件和家庭经济状况限制无力回天,最终陈某英年早逝。

此后张某独自抚养着年幼的儿女,生活十分艰辛,亲戚朋友见张某这种状况,于是请人帮张某另外寻摸人家,一方面帮助张某分担家庭重担,另一方面因为张某还年轻,还是得找个伴。

在这样的情况下,江津男子刘某走入了张某的生活,并于1997年初开始与张某相处。在经历了一段感情磨合之后,刘某表示愿意和张某一起共同承担生活重担,也愿意和张某一起抚养女儿陈某某和儿子陈小某,这让张某十分感动,于是和刘某办理的结婚手续。

在母亲嫁给刘某时,女儿陈某某已经14周岁,但儿子陈小某年仅9岁。为了回报张某的爱意和抚养两个孩子,刘某不仅分担了繁重的家庭劳动,闲暇时还四处打工赚钱。但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人类在一起难免磕碰,加上又是半路夫妻,生活担子又重,双方在度过蜜月期之后开始发生分歧。

张某是个性格泼辣有有主见的女人,而刘某虽然比较老实,做活也很扎实,但生性倔强,生活中许多小事都能让两人发生争论,甚至吵闹。这种状况持续到2012年的时候终于爆发,在一次争吵过后,双方均提出离婚要求,随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各自亡命天涯。

一段10几年的感情就这样结束了吗?难道双方再无瓜葛?但世事难预料,由于长期的超强度劳作,刘某逐渐感到身体吃不消,在2019年下半年,刚过完61岁生日的刘某倍感不适,随后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这让刘某的生活顿时陷入困境,有时候甚至无钱吃饭。

面对自己这种状况,刘某想到了陈某某和陈小某,虽然两人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但在和张某组成家庭期间,自己对他们就像自己亲生的一样疼爱,而且关系相处得很不错,也对他们付出了财力和精力,现在自己这种状况,陈某某和陈小某应该不会拒绝赡养的。

但当刘某辗转联系到陈某某和陈小某的时候,两人的回答几乎让刘某绝望。陈某某和陈小某认为,刘某虽然曾是自己的继父,也曾经生活在一起,但和刘某并没有血缘关系,没有义务对其进行赡养。

针对继子女这种说法,刘某感觉万分悲凉,想到自己陪伴年幼的他们度过了最艰难的时光,给予他们关怀照顾,还挣钱给他们花,现在年老卧病在床却落得拒绝赡养的下场。几经思索之下,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刘某将陈某某和陈小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履行赡养义务。

那么,刘某和陈某某、陈小某之间是否具有赡养关系,继子女是否应该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呢?其实赡养问题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具有赡养义务要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期间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还有继父母是否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方面尽到义务。

本案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显示刘某对陈某某、陈小某尽到过上述义务,但有个不争的事实是,刘某与张某再婚期间,陈某某和陈小某均系未成年人,而刘某与张某离婚时,二人又均已成年,由此可以认定刘某给予了陈某某和陈小某生活、教育上的照料,应当认定双方形成抚养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且婚姻法还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而继子女也有对继父母赡养的义务。据江津法院2020年10月23日消息,该院日前对本案进行宣判,最终根据相关事实,认定陈某某和陈小某对刘某负有赡养义务。

其实在抚养和赡养这个问题上,很多人都十分纠结,甚至现在很多人在一些短视频平台上大放厥词,“你养我小,我养你老”的论调还获得了很多人的支持点赞,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社会认知。本案中,刘某和继子女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尽到了自己的抚养义务,且本身无过错,继子女是应当承担赡养责任的。

那么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赡养关系是法定的,并不会因为“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而改变,亲生父母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即便没有抚养过自己的亲生子女,子女也是应当进行赡养的,特别是对本身没有能力生活的父母,赡养和照顾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所以“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这种说法在亲生关系条件下还是显示偏颇。社会需要正能量,没有父母哪有你我,在赡养父母的问题上不能讲条件,否则的话不仅会进一步撕裂亲情,还会受到良心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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