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铁早高峰车厢拥挤,梁某和蒋某发生冲突并相约下车互殴。过程中,梁某将蒋某打致轻伤一级。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0月23日从北京审判信息网获悉,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年,赔偿蒋某经济损失41937.16元。

2019年11月26日,梁某和蒋某在乘坐地铁16号线时,因早高峰车厢拥挤,发生言语争执并伴有肢体冲突。随后,二人还相约下车至站台上继续互殴。过程中,梁某以拳击打蒋某面部,致其右眼多处眶璧骨折、右眼球内陷,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14日,梁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对梁某定罪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中,蒋某要求梁某赔偿因其行为所造成的的经济损失共计186205元,其中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141655.8元。

庭审中,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并愿意赔偿蒋某的经济损失,但认为蒋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当,请求法庭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针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蒋某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合理部分酌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其他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年,赔偿蒋某经济损失41937.16元。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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