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長園集團因財務造假被處罰 投資者索賠將全面啓動 來源:華夏時報網

厲健

2020年10月23日晚,長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600525 股票簡稱:長園集團)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長期代理投資者索賠的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證號:13301200210145176)表示,證監會正式處罰公佈,意味着長園集團投資者索賠將全面啓動。

公告顯示,深圳監管局查明:2016年6月7日,長園集團與上海和鷹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16名股東簽訂《股份轉讓協議》,購買上海和鷹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爲長園和鷹)80%股權。2016年7月28日,長園和鷹成爲長園集團控股子公司。自2016年8月起,長園集團將長園和鷹納入合併報表範圍。經查,長園和鷹通過虛構海外銷售、提前確認收入、重複確認收入、簽訂“陰陽合同”、項目覈算不符合會計準則等多種方式虛增業績,導致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長園和鷹的違規行爲導致長園集團2016年度合併利潤表虛增營業收入14971.27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2300.38萬元,分別佔公開披露的長園集團當期營業收入、利潤總額(追溯調整前)的2.56%、15.21%;2017年度合併利潤表虛增營業收入20958.78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7989.83萬元,分別佔公開披露的長園

集團當期營業收入、利潤總額(追溯調整前)的2.82%、14.85%。此外,長園和鷹確認對M.T.SEWING的銷售收入,發生在其被納入長園集團合併報表範圍之前,該筆業務導致長園集團虛增2016年度、2017年度期末應收賬款870.41萬元。上述行爲導致長園集團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爲。長園集團主動向證券監管機構報告了信息披露違法行爲,並通過2018年年度報告進行了追溯調整。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監管局決定:一、對長園集團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金額不等罰款。

此外,深圳監管局決定:對尹智勇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劉瑞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史忻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案情回溯,2019年6月1日,長園集團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正式立案調查,並進行調查取證。2020年6月12日,長園集團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歷史交易顯示:2018年12月25日至26日,長園集團股票連續兩個交易日跌停,投資者損失慘重。

根據《證券法》和虛假陳述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處罰,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索賠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在證監會立案後,我們開展投資者索賠預登記,目前正在分批審覈、辦理委託階段,擬在近期分批提交深圳中院起訴。”厲健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暫定: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間買入長園集團股票(600525),並在2018年12月25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索賠。索賠條件僅供參考,最終以法院認定爲準。律師費在投資者獲賠後再行支付。

投資者索賠應提供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對賬單原件(從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底)、聯繫方式等。

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長園集團登記股東總戶數66395戶。

(本文由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供稿,不代表華夏時報立場。厲健律師,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2003年至今,代理投資者起訴60餘家上市公司索賠。)

厲健團隊索賠熱線:13806513406

責任編輯:徐芸茜 主編: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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