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時刻衡陽10月23日訊(通訊員 唐福元 陳康兵 王瑞丹 記者 宋美君)近日,呂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常寧市人民法院開庭,常寧市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檢察官依法出庭進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經查,呂某在未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和個人健康證的情況下,在常寧市區開了一家米粉早餐店。爲了拉生意、多賺錢,從2018年12月份開始,呂某在自制的調味滷水中摻入可致人上癮的有毒、有害物質,再加入米粉中提鮮,然後銷售給顧客食用。

2019年9月19日,公安機關在呂某經營的早餐店內查扣三桶疑似摻入有毒、有害物質的滷水。經鑑定,扣押的三桶滷水均含有嗎啡、可待因、著巴因、罌粟鹼、那可汀成分。截至案發,呂某總計獲得非法收入7萬元。

常寧市人民檢察院認爲,呂某的行爲不僅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還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威脅衆多市民生命健康安全,危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常寧市人民檢察院遂依法向常寧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衆賠禮道歉,並承擔銷售金額十倍的賠償金即70萬元。

常寧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公益訴訟起訴人的全部民事公益訴訟請求。

“民以食爲天,食以安爲先”。一直以來,常寧市人民檢察院堅持以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來確保廣大人民羣衆“舌尖上的安全”。

【檢察官說法】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旁門左道,害人害己。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更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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