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因为丈夫在外面惹事导致家庭财产出现危机的案例很多(妻子在外面惹祸的相对少得多),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讲一讲在极端情况下,丈夫因为刑事案件或者欠债导致家庭唯一住房被法院查封即将被拍卖,妻子可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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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执复8号

丈夫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法院判刑五年半,并处罚金60万元。珠海中院查封了丈夫和妻子名下的唯一住房,通知妻子可以对查封提出执行异议,并向妻子送达执行通知,要求妻子对共有房产进行析产分割,逾期不分割的,法院将按照丈夫享有50%份额进行处理,拍卖丈夫的份额。

妻子提出执行异议,被珠海中院裁定驳回,妻子不服,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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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观点

妻子认为:

1、丈夫刚服完刑回家,没有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已向法院申请分期缴纳罚金。2、这是家庭唯一住房,如果被拍卖,家庭成员将无家可归。

3、房产是婚前购买的,双方父母都有出资,丈夫的份额没有50%那么多。

4、罚金是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毫不知情,不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5、房产是丈夫的合法财产,与刑事案件无关,不应当被拍卖。

广东省高院认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份额。珠海中院已经多次通知妻子提起析产诉讼或者协议分割该房产,但是妻子没有这么做。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没有约定,也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共有。本案中应当视为等额共有,珠海中院可以执行丈夫50%的份额。

3、关于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珠海的住房保障面积保障为每人10平方米,本案房屋建筑面积92平方米,大大超过此标准。而且法律规定保障的是居住权,而不是对房屋的所有权。

广东省高院最终裁定驳回妻子的复议申请,维持珠海中院的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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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家庭唯一住房是可以被执行的,只要保障家庭成员的最低居住保障面积就可以(人均10平方米)。

2、本案虽然是刑事案件引起的,但是参照民事案件执行。虽然是丈夫的个人债务,和妻子无关,但是到了执行阶段,法院可以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切割出属于丈夫的份额,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偿还债务。因此,妻子提出的个人债务不应当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家庭生活困难、房产被拍卖将无家可归等观点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本案房产是婚前购买的,双方父母都有出资,因此丈夫享有的份额不一定是50%。妻子可以及时提起析产诉讼,分割出丈夫的份额,这是唯一能改变本案执行结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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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作者:深圳离婚律师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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