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該怎麼辦

最近,某單位科長老方因醉駕被判處緩刑後,案件材料被移送到當地紀委監委。爲保留老方公職,其單位出具說明,證實他平時工作成績突出,請求組織從輕給予政務處分。不過,當地監委仍然依據規定開除其公職。於是,有網友給“紀律君”留言問,公職人員犯罪應當給予什麼政務處分?

“紀律君”如是說

上文中對老方的處理涉及政務處分和刑事處罰相銜接的問題,也是監察機關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的體現。

《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規定,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爲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准。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實踐中,要妥善把握上述規定與現行的其他法律法規的關係。例如,《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這兩條規定都與《政務處分法》的要求有所不同,根據《立法法》關於法律法規適用的規定,應以《政務處分法》規定爲準。

作爲公職人員,老方的醉駕行爲屬於故意犯罪,雖然只被判處緩刑,且有單位的相關說明,但依據《政務處分法》的規定,對其予以開除的政務處分無可非議。

相關案例

2019年6月23日,山東省濟南市城管局巡視員王照亮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經交警部門抽血鑑定,其血液內酒精含量爲300.4±12.7mg/100ml,爲醉酒駕駛。2020年6月5日,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王照亮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2020年7月29日,濟南市紀委監委通報,王照亮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延伸閱讀

犯罪是指觸犯刑法並依法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爲,其危害程度比一般違法行爲更爲嚴重。犯罪的公職人員,除應當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受到政務處分。從原則上說,公職人員一旦有構成犯罪的行爲,應當予以開除,不過現實工作中,考慮到犯罪現象有其複雜性,有些犯罪是出於過失,其表現的主觀惡性很小,有些犯罪被單處罰金、犯罪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所以《政務處分法》在對犯罪的公職人員作出規定時,既堅持了一般應當開除的原則,同時又考慮到實際情況,留有餘地,允許對個別過失犯罪或者被單處罰金及犯罪情節輕微的公職人員不予以開除,但從程序上提出了嚴格要求,既符合政務處分“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的基本原則,也體現了《政務處分法》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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