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武汉市的一个菜市场“火”了。因升级改造后菜市场贴出了一份《入驻须知》。这份《入驻须知》里明确写着:“女售货员年龄不超过45岁,男售货员年龄不超过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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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这条规定,不仅让老商户们忧心忡忡,也让网友们炸了锅——“我明年46岁,连菜都不配卖了吗?”“以后会不会要求必须本科毕业才能卖菜呀?”……有人质疑规定不合理,致电市场工作人员,得到的回应是:“违反哪条国法?不觉得有风险吗?(摊贩)每天搬上搬下,你得考虑身体强度啊。”

23日,武汉江岸区胜利菜场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前述《合作入驻须知》是菜场对外招商时发布的通告,菜场原有经营户不受年龄限制。对于为何在招商时限制售货员年龄,前述工作人员解释,“现在市场在升级,超市里面(招聘)肯定要年纪小的,年纪大的、五六十岁的要怎么搞呢?”

23日下午,一名在胜利菜场内经营的摊贩人员说,目前市场方仅贴出告示,并没有就相关政策向他们做出解释。目前在菜场里做生意的摊贩大多年龄偏大,如果对摊贩的年龄作出限制,对不少摊贩而言是“巨大的打击”。

10月23日,武汉市江岸区官方微博发布《关于网传我区吉庆街胜利生鲜市场限制摊贩年龄的处置情况说明》称,经初步核实,改造升级后的胜利生鲜市场《入驻须知》,为市场运营方龙骧网(武汉)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中市集(武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桥进出口(湖北)有限公司自行制定和张贴,是企业自主行为。江岸区市场监管局已约谈三家企业,要求企业不得违规设置不合理条件,并责令企业立即改正。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分析,在对外招商时对售货员年龄进行限制的规定,既违反公序良俗,又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菜场在招商过程中,发包方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对入驻人员进行要求,但这些要求不能违背人性,不能违反法律。排除四五十岁的劳动力,明显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前述年龄限制是无效的。

丁金坤进一步解释,《就业促进法》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前述菜场在招商时对入驻人员进行年龄限制,涉嫌就业歧视,当地政府应予以监督。

丁金坤说,《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虽然前述菜场与入驻人员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摊位租赁合同关系,并非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但严苛、不合情理的年龄规定有悖善良风俗,应予纠正。

卖菜也要吃青春饭?难不成升级改造后的菜市场不再是菜市场,卖菜这活儿也不再是“45、50”后们能驾驭的了?这样的限制规定着实让人哭笑不得。更荒唐的是,工作人员回应质疑时,竟振振有词地反问“违反哪条国法”,不知道是真不懂法,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如果说“违反哪条国法”这个问题反映的是个别市场工作人员不懂法,那么“不觉得有风险吗”恐怕就是不少基层管理者的普遍思维了。年龄大不大、体力行不行,能不能“每天搬上搬下”,这应该是摊贩需要考虑的问题吧?作为市场运营者,最该考虑的难道不是如何为入驻摊贩提供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吗?如果连个人的身体强度也要替摊贩考虑到,是不是有些过了?

而市场管理者之所以如此“多虑”,并将这些与年龄画上等号,作为招商的限制条件,归根到底是怕惹事、怕担责的思想在作祟。在这种思想之下,年龄大意味着麻烦多,体力差意味着风险大,何不直接画出“45、50”的硬杠杠,把麻烦和风险事先挡在门外呢?为了避免自己“惹祸上身”,就无视公平原则和群众利益,简单粗暴地一限了之,这种管理思维不止荒唐,简直可怕。

目前,《入驻须知》已撤除。当然这是令人欣慰的好消息。但是我们更期待在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督促下,改造升级后的菜市场能为摊贩真正营造出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良好环境,更期待这场风波过后,“因噎废食”式的管理思维也能逐步消除。(杨波)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七台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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