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合阳法院甘井法庭来到金峪镇拔丁社区,快速调解一起返还原物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主动履行各自义务。

10月20日下午,被告雷某让原告李某为其收割谷子。原告驾驶收割机将5亩谷子收割完后,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10元。放粮时,被告雷某看到5亩谷子仅有200斤的产量产生疑惑,经检查发现收割机皮带掉落,导致谷粒连同谷杆一起被扬到了地里。被告遂要求原告将其损失赔偿后方能开走收割机,原告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拒不赔偿损失,社区治安主任、派出所民警均调解无果。10月21日,李某将雷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联合收割机并赔偿台班损失。

受理案件后,鉴于原告非本县人且正值农忙,收割机长期扣押将导致原告产生更大损失,承办法官立即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调解时,被告雷某不承认扣押原告收割机的事实,并一再强调原告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原告亦说明自己收割机未出现故障,被告谷子产量低是由于谷地内杂草过多所致,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遂到被告谷子地实地勘察,发现处于不同位置的5亩谷地内均有大量未被收割的谷子,原告收割机机仓内因谷秆堵住出口亦遗留大量谷粒。

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后,办案法官就地组织双方调解,指出被告扣押原告收割机的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利于纠纷的化解,同时对原告释法明理,使原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对被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多次沟通,原告最终同意赔偿被告损失2800元并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台班损失的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收割机。(通讯员:方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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