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合陽法院甘井法庭來到金峪鎮拔丁社區,快速調解一起返還原物糾紛,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主動履行各自義務。

10月20日下午,被告雷某讓原告李某爲其收割穀子。原告駕駛收割機將5畝穀子收割完後,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410元。放糧時,被告雷某看到5畝穀子僅有200斤的產量產生疑惑,經檢查發現收割機皮帶掉落,導致穀粒連同谷杆一起被揚到了地裏。被告遂要求原告將其損失賠償後方能開走收割機,原告認爲自己沒有責任拒不賠償損失,社區治安主任、派出所民警均調解無果。10月21日,李某將雷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聯合收割機並賠償臺班損失。

受理案件後,鑑於原告非本縣人且正值農忙,收割機長期扣押將導致原告產生更大損失,承辦法官立即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調解。調解時,被告雷某不承認扣押原告收割機的事實,並一再強調原告給自己造成的損失。原告亦說明自己收割機未出現故障,被告穀子產量低是由於谷地內雜草過多所致,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爲了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遂到被告穀子地實地勘察,發現處於不同位置的5畝谷地內均有大量未被收割的穀子,原告收割機機倉內因谷稈堵住出口亦遺留大量穀粒。

瞭解案件實際情況後,辦案法官就地組織雙方調解,指出被告扣押原告收割機的行爲既不合法,也不利於糾紛的化解,同時對原告釋法明理,使原告認識到自己的過錯,對被告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過多次溝通,原告最終同意賠償被告損失2800元並放棄要求被告賠償臺班損失的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收割機。(通訊員:方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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