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冬日暖阳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土官服现役满12年,才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对大学毕业生士兵(包括直招士官,下同)而言,服役至上士期满,才8年或9年,要达到安置工作的条件,必须服役至四级军士长。

这一政策规定导致部分大学毕业生士兵产生晚走不如早走的想法、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留队积极性,也影响了长期服役的意愿。

因此,有人建议将安置条件调整为服役至上士期满。但根据笔者个人的理解,觉得此建议不是很妥当,主要有以下3个原因:

从合理性上讲,根据时任民政部副部长孙绍聘对最新2011年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解读,由于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上的作用不断增强,政府调控空间逐步缩小,指令性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数量过大,安置任务越来越难以完成,退役兵安置难,困扰着政府工作,损害退役士兵利益,影响部队建设。

为解决这个难题,进行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其中包括调整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范围,即将原来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改为服现役满12年。

从中可以看出,为顺应时代发展,提高了安置工作的门槛。如果将大学毕业生士兵安排工作的条件调整为服现役至上士,即服现役满8年或9年,比以前10年的服役年限要求还低,这肯定违背了改革初衷,是不合理的。

目前正在审核《退役军人保障法案》,按照形势任务的发展,我相信随之配套的安置工作条件要求,只会更高,不会降低。

从公平性上讲,如果大学毕业生士兵服现役满8年或9年即可安排工作,这对数量更多的部队生长士官需服现役满12年才能安排工作,是不公平的,毕竟多服役3-4年差别还是很大的。

从一致性上讲,如果设想把学龄3年或4年算作军龄,这就与“国防生干部退役安置工作时,没有将大学学龄算作军龄”的政策规定相冲突,没有保持军事政策的一致性、连贯性。

为了解决这个退役安置的“痛点”堵点”,增加大学毕业生士兵的入伍吸引力,提升长期服役的意愿。个人建议如下:

在“服现役满12年”安置工作的条件下,在安置工作量化评分时,将大学毕业生士兵学龄时间视同服役时间,可使服役至四级军士长军衔的大学生毕业士兵与部队生长士官在服役年限上评分相同,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不会出现“军衔、年龄相同,而评分处于劣势”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大学毕业生士兵服役至上士不能安置工作带来的缺憾。

一家之言,仅供探讨!

本文为作者来稿,非军路观点,仅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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