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现场。 (省法院供图)

长江黄梅段岸边,两名被告人在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33040尾鱼苗放流长江。

这是近日,黄梅县人民法院执行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结果的一部分。

该起案件的判决与执行,是全省法院严厉打击破坏长江水生态违法犯罪活动,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处的一个例证。

非法捕捞者放流鱼苗、公开道歉

今年7月,黄某伙同王某,用自制的电瓶作为电源,通过简易装置,在长江水域黄梅县刘佐乡滨江村地段电鱼,当场被公安机关和渔政执法人员抓获。经检查,黄某、王某二人共非法捕捞餐鱼188条、鲫鱼9条、黄鳝2条,重2.205公斤。

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黄某、王某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获从宽处理。最终,黄某、王某分别被黄梅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向长江放流鱼苗33040尾,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县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6月,省法院开展“推进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司法行动”,并在长江边公开宣判了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现场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放流93213尾成鱼和幼鱼,以修复长江水生态。

“长江里又多了几万条小生命,希望它们能让母亲河更加充满生机。”放流现场,围观的市民们纷纷点赞。从省法院了解到,2016年至2020年4月,全省法院累计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639件。

谁破坏谁为修复买单

非法采砂,不仅导致国有资源流失,还会对沿岸的水利基础设施造成破坏,影响河道生态系统平衡,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危害长江河道安全。

然而,受利润驱使,长江水域非法采砂现象仍时有发生。

今年10月,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与他人合伙购买一艘改装的三无采砂船,进入长江黄石水域盗采江砂。2019年1月中旬至2月18日期间,该采砂船多次进入长江黄石牯牛洲水域、长江黄石新冶钢水域盗采江砂,非法开采江砂25804吨,涉案金额达132.71万元。

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等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该采砂船的非法采砂行为,造成了长江黄石段新冶钢水域的水环境、浮游生物、浮游植物、底栖生物及渔业资源等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共计人民币141万余元。

法院以非法采矿等罪,判处20名被告人8年6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其中,5名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1万余元,并连带负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4万元。这是黄石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既要让犯罪分子因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受到严厉的刑罚处罚,还要让他们为生态环境修复买单,从而最大限度追缴他们的犯罪所得,尽最大可能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涉长江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呈迅速增长趋势。

为母亲河构筑严密法治保障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湖北地处‘长江之腰’,是长江干线流经最长和唯一径流里程超1000公里的省份,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我们义不容辞。”从省法院获悉,2015年至2019年,全省法院共审理涉长江一审刑事案件1249件,审结1116件;审理涉长江一审民事案件63件,审结55件;审理涉长江一审行政案件241件,审结227件。

早在2017年,省法院就出台了《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意见(试行)》,对我省环资案件集中管辖制度进行调整。为充分发挥武汉海事法院的区位优势和审判优势,湖北省内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水污染损害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集中管辖;其他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此外,省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办法》两份规范性文件,作为加强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行动纲领。

今年9月,武汉海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与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签订协议,共同设立湖北省首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协议明确:通过巡回审判、法治宣传等形式,积极构建双向互动机制,打造一个融合巡回审判、科研实践、法治教育、环保宣传和生态修复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基地,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构筑最严密的法治保障。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吴英 李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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