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訊(通訊員王宇記者劉瀏)爲節省防治污染費用,竟通過暗管將船艙裏未經處理的含油污水直接偷排進長江等水域,最終不僅被追究刑事責任,還要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費用。經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涉案公司一審被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4萬元,並承擔環境損害賠償等費用,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華軒及11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被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夜色中,一艘船舶正勻速行駛在江面上。即便近距離仔細觀察,也很難發現該艘船舶有什麼異常之處。但如果身處船舶內部就會發現,一根輸油管道連接了潛水泵,伸進了船艙底部,裏面含油污水順着管道就這樣被直接偷排進了長江。雖看似神不知鬼不覺,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接到舉報後,公安機關於2019年3月立案偵查,隨後將向長江偷排含油污水的胡飛等3人抓獲歸案。之後,項強、尹元、房華、張華軒等9人也陸續投案。案發後,公安機關在涉案船舶上查獲潛水泵、輸油管道等作案物品。

項強等人隸屬於一家從事國內水上貨物運輸業務的貿易公司,涉案船舶是該公司用於定線運輸的一艘船舶。張華軒擔任該貿易公司副總經理,同時也是該公司分管船舶污染的直接責任人。經偵查發現,2019年前後,項強擔任涉案船舶船長。尹元、房華先後擔任該船機輪長,二人指示他人利用輸油管連接潛水泵,直接向自然水域排放未經處理的艙底含油污水。此外,胡飛在擔任該船輪機長期間,則指使他人利用潛水泵、輸油管道將艙底含油污水通過船上衛生間便坑偷排入外部自然水域。

爲防治船舶污染,國家對於船舶發動、航行過程中產生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洗艙水等的處置規定了兩種處置方式:一是經過油水分離器處理後含油量不高於15PPM(污染物濃度計算單位)的污水可以自行排放;二是交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企業接收處置。項強等人所在的貿易公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制定了《防治船舶造成污染管理須知》(以下簡稱《須知》),明確公司船舶產生的含油污水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並規定了公司職能部門以及船長、輪機長等在防治船舶艙底含油污水污染方面應當分別履行相應的職責。

那輪機長鬍飛等人爲什麼要違反國家和公司規定呢?據胡飛等人交代,使用油水分離器處置含油污水時需要按時更換設備,費用不小,交由有資質的企業接收處置同樣也需要一筆不小的費用,胡飛等人覺得自己不方便向公司提出這筆費用,再加上公司又制定了關於艙底含油污水超標等船容船貌的懲罰規定,他們開始在其他方面動起了腦筋。“要在晚上進行,四周不能有燈光,周邊要有其他船舶航行,這樣不容易被發現。”在駛經的長江及近海水域偷排未經處理的艙底含油污水則是他們想出來的處置“方法”,甚至還專門研究作案時間和環境。

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鼓樓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該院審查認爲,雖然涉案公司制定了船舶污染防治措施,但流於形式,胡飛等人污染環境行爲是在公司分管船舶污染的直接責任人張華軒的默許、縱容下實施,且是爲了單位利益,應當認定爲單位犯罪,涉嫌污染環境罪;而張華軒作爲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胡飛等11人作爲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涉嫌污染環境罪。同時,該院認爲,涉案公司的行爲對生態環境資源構成民事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鼓樓區檢察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對該公司及張華軒等12人提起公訴,並在履行公告程序後,對涉案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校對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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