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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些驾驶人因害怕担责,总是抱有侥幸,找他人来“顶包”的现象时有发生。找他人顶包的行为,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呢?

首先,我们来看下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从以上规定来看,简单点说,当事人必须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要素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 当事人主观上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责任

2. 客观上实施逃离现场的行为

从字面解释,“找人顶包”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指使他人或同意他人冒名顶替接受调查及处罚的行为。真正的“肇事者”可能在现场,也可能不在现场。

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事故发生后,真正的肇事者已经离开事故现场,同时找他人来顶包。该种情形符合“肇事逃逸”的规定,认定“逃逸”问题不大。

第二种情况,真正的肇事者并没有离开事故现场,同时找人来顶包。那么,从字面上理解,当事人虽然找人顶包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但其并没有离开事故现场,似乎不符合“肇事逃逸”规定。那么,是不是不应该认定为“肇事逃逸”呢?

司法实践观点:同样认定“肇事逃逸”。

对于上述第二种“顶包”行为,虽然目前法律法规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但是司法实践当中,该种情形通常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实质上,是解释者对法律规定作了一定扩张解释

总结起来,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逃逸就是逃跑,逃离现场仅仅是肇事逃逸客观情形之一,而非唯一情形

2. 找人顶包者即使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其故意隐瞒“真正肇事者”的身份,逃避法律追究,其本质仍然是逃逸

3. 找人顶包行为性质更为恶劣,举轻以明重,认定逃逸符合立法本意

因此,顶包行为违法,一旦查实可认定“肇事逃逸”,后果更为严重。

小律提示:

以上是针对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顶包行为的定性。从刑法角度,顶包行为同样符合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情形,且看后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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