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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包遵耀

公平正义,是雕刻在法官内心深处的价值坐标。对于以办案为业的法官来说,穿插在岁月中的每一个案件,既是生命中无法抹去的难忘记忆,也是构成人生的重要篇章。回望走过的路,我们始终把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捍卫者作为初心使命,在参与、见证和评判他人人生的同时,更要通过提升司法能力,不断丰富和升华自己的人生。

设身处地,推己及人,不置身事外。“别人的人生”不仅包括被告人的人生,也包括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生。所谓设身处地,既要考虑如果自己是被告人在案发时会作出何种选择,也要考虑如果自己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在诉讼中会提出何种诉求、处理的程序和结果是否能够接受,更要考虑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的态度。唯有站在不同角度全面考虑问题,才能防止案件处理简单化、教条化,避免作出不公裁判。同一个案件,犯罪者被绳之以法,被害人就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罚当其罪,被告人就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违法必究,社会公众就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重视逻辑,注重经验,不机械司法。法律运用不是简单的技术活动,需要在社会实践中不断获知经验,也需要具备一定的逻辑思辨能力。现实生活中,一些贪腐犯罪往往披着民事、经济行为的“外衣”,依靠传统思维逻辑和僵化教条的经验方法往往会陷入雾里看花、水中望月的境地。只有坚持发展眼光和创新思维,不断向书本和实践学习,才能透过现象看清本质,才能在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解释适用法律,有效惩治贪腐犯罪。

独立判断,呵护良知,不迷信盲从。公平总是相对的,正义本身也具有多面性。因为司法判断所面对的是纷繁复杂、日新月异的世界,面对的是利益交织、千差万别的社会矛盾和价值取向,面对的是当事人、公众、媒体、专业人士的挑剔眼光和评价。即使法治理念一致,也存在不同的伦理观、道德观、世界观、价值观,存在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因此,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的认识是正常的。但是,基于法律人的共同信仰,我们都应当以客观真实为应然追求,以法律真实为现实底线。法官作出的判断应是基于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对全案事实证据的整体分析和把握,是基于对法律规范条文及其蕴含法律精神的理解认知,是基于对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的不懈追求。

以人为鉴,敬畏权力,不逾矩妄为。这些年,在办理贪腐案件时,我们经常看到一些腐败分子写的悔过书。在读这些悔过书时,要自觉把自己摆进去,扪心自问如果处在同样的时空、同样的环境条件,面对同样的诱惑,自己会不会也摔跟头、犯错误。我们要善于举一反三,注重从办案实践中剖析原因教训,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机制贡献司法智慧。

古人说,德不配位,必有灾殃。司法是社会公共服务产品,法官则是这个产品的制造者,其人品官德直接决定着司法公信力。作为法官,我们要始终保持对权力、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常常检视自己的品德修养和能力素质与所担负的职责是否匹配,切实养成时时处处依规依法办事办案的习惯,真正当好法治的守护者、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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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0年第17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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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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