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药代表的进一步规范即将落地。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办法》明确了医药代表的职业定位和工作范围,以及医药代表的7种禁止行为,包括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等。

此次禁止的,正是过去常见的。长期以来,医药代表活跃在医院里,穿梭在诊室之间,根据药品用量发放回扣,借召开学术会议之名,行变相旅游之实,以类似方式输送利益,争取药品更大销量,自己也获取了不菲的利益。这类行为不仅导致药价虚高,而且破坏了行业风气,理应明令禁止。当然,该禁止的是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而不是医药代表。药品种类浩繁,新药不断涌现,医生和药师需要不断了解市场,进行知识更新,但药品广告的信息面窄。相比之下,专业的医药代表能起到快速传递信息的作用,能够让问题讲深讲透,让新药、好药不至于“养在深闺无人识”。

因此,当务之急,是让医药代表从过去的“药品推销员”,转变成药企和医生之间的信使。此次出台《办法》,正是促进医药代表身份转变的有力举措,无论是明确医药代表可开展学术推广活动的5种情形,还是禁止医药代表的7种行为,无不划出了清晰的界线,让医药代表懂得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这有利于医药代表实现身份转变。

然而,医药代表如何行事,除了要遵守规定之外,有时还要看药企的脸色。当药企的意图与规定相冲突时,打擦边球就会成为常见的变通手段,而这类变通手段也并非难以找到。比如,允许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的5种情形中,包括举办学术会议、讲座,7种医药代表“不得”出现的行为当中,则包括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两者的差别为是否经过备案,绕过这道门槛,不存在多大难度。

当然,《办法》对于药企提出了要求,比如不得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以及要确保医药代表的专业背景,让他们有能力开展正当的技术推广等,这对于医药代表有一定的约束作用。然而,药企和医药代表属于利益共同体,让“老子监管儿子”,不仅动力不足,而且还存在做手脚的空间,尤其当药企仍然秉持以巨额营销费用来抢占市场份额的发展模式时,这样的内部监督就很难发挥作用。

某种程度而言,医药代表的身份转变,归根结底还是药企发展模式的转变,只有当药企的发展模式从重营销转变为重创新和质量时,医药代表才能真正转变身份。这就需要监督的眼光不仅要盯住医药代表,而且也要盯紧药企,对于可能隐藏商业贿赂的不合理现象,即使没有出现其他明显线索,也有进行深究的必要。比如当一家药企的销售费用居高不下甚至几乎接近销售总额时,理应核查这些费用究竟用到了哪些方面。

促进药企转变发展模式的治本之策,则是通过市场手段形成鲜明导向,让质优价廉的药品脱颖而出,在以量换价谈判当中,对于一些降价的好药,用确保足够的销量等方式,使通过营销手段来提高销量变得多余。有利于激发创新与竞争活力的市场规则一旦形成,质量与价格就会成为药企的核心竞争力,“懂营销”不再是生存与发展之道,医药代表的身份转变就会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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