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部委联合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8日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工作要求,稳步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启动第一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申报评选工作。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要牵头组织申报工作,于2020年11月27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将申报资料统一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文化和旅游部官网截图

因地制宜 特色发展

《通知》强调,自202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将分批次确定若干试点城市,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规模和类型城市的示范性,择优确定示范城市。推动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纳入多层级消费中心培育建设。到2022年,建设100个试点城市、30个示范城市,试点城市、示范城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政策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消费环境更加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加丰富,文化和旅游消费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示范城市居民人均文化娱乐支出占消费支出比例超过6%,旅游收入增速保持两位数以上增长,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试点城市人均文化娱乐支出增速、旅游收入增速位居所在省(区、市)(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前列。

各地区要将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扩大内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框架,聚焦文化和旅游消费领域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充分考虑区域发展水平、城市规模和类型的差异性,深入挖掘地方要素禀赋、资源优势和文化内涵,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形成特色化、多样化的文化和旅游消费发展方向和模式。同时,把握产业发展规律,顺应居民消费升级趋势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方向,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和协同发展,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丰富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培育文化和旅游消费新模式。

四项重点任务部署实施

《通知》明确,将围绕强化政策保障,构建文化和旅游消费良好政策环境;增强供给能力,提高文化和旅游产品、服务供给质量;优化消费环境,提高文化和旅游消费便捷程度;创新业态模式,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新空间新时间等四大重点任务,探索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长效机制,培育壮大文化和旅游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高质量发展。

其中明确提出,要提升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产品供给能力。推动传统商业综合体转型升级为文体商旅综合体,打造具有文化和旅游特色的高品位步行街,建设集合文创商店、小剧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多种业态的消费集聚地,打造新型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推动旅游景区提质扩容,强化智慧景区建设,推广景区门票预约制度。将文化消费嵌入各类消费场所,打造群众身边的文化消费网点。引导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广泛应用互联网售票、二维码验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优化节假日及高峰期旅游交通服务。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引导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开展夜间游览服务,鼓励博物馆、美术馆延时开放或优化开放时间,丰富夜间演出市场等。

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可申报首批示范城市

《通知》提到,地级市、副省级市或直辖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可申报第一批示范城市。原文化部、财政部确定的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按备案程序进行申报,已有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的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可确定本辖区内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按备案程序申报试点城市外,可再推荐1个副省级市或地级市申报试点城市;可推荐本辖区内1-2个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申报示范城市。申报示范城市的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无需再另行申报试点城市。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示范城市名单。

《通知》明确,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动态管理,对试点、示范工作加强指导支持和组织协调。城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持续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试点城市、示范城市要及时总结试点、示范工作成效和不足,形成典型经验和有效模式,并于每年1月31日前经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报送上一年度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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